根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使用管理方案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政府令第180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8第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上级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根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使用管理方案》。
第一条 根河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联和市税务局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系统》进行审核,核定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政府下发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文件,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到市残联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各单位根据核定单统一报市财政局,由财政局统一缴纳。
各企业由市地税局通知到市残联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企业根据核定单由税务局征收。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各项社保费捆绑征收。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予办理社保征收。
审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就业失业证、劳工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材料。
各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残疾职工人数等相关审核资料,对虚报残疾职工的单位由市残联进行残疾职工残疾认定。
第三条 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直接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市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级管理,全额分别纳入地方同级国库。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方向包括: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贴。
(六)经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七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报表》,并提供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
市残联对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减免或缓缴规定的,以书面形式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减免或缓缴规定的,将初审意见报财政局和税务局。财政局和税务局审核后,会同市残联批复用人单位。批复减免或缓缴保障金应报自治区财政局、自治区税务局和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九条 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其人员、办公等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税务部门必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