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根河市教育体育工作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办法
中共根河市教育体育工作委员会贯彻《中国
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中共根河市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办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结合党工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工委各级党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事务,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党工委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改进、促监督。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党务公开,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力,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党工委党务公开工作,实行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按照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根河市委的安排部署,由各级党组织分级负责、各单位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党务公开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务公开履行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党工委办公室承担党工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党工委党务公开工作,各党总支、党支部党建办公室承担本级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级党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配备党务公开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确保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各级党的组织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党工委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及根河市委工作安排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决反对“四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等;
(四)党工委重要会议、活动等情况;
(五)中央巡视、自治区党委巡视、呼伦贝尔市委巡察和根河市委巡察进驻、反馈、整改情况;
(六)重要人事任免、党内表彰情况等;
(七)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情况;
(八)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九)党工委领导同志直接联系服务群众情况,接待来信来访情况;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两个维护”情况;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上级组织工作安排情况;
(二)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党组织的基本情况、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总结;选举推荐党代表;发展党员、民主评议;按照有关规定,评选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三)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工作分工、主要职责,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实施办法、呼伦贝尔市实施细则及根河市相关规定,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等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党的组织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经党的组织讨论通过后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承办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部门和承办人要制定党务公开方案,履行必要程序,有序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三条 凡党务公开工作方案中列入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由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对应当公开而未提出公开的事项,党的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意见。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党务公开方案从必要性、准确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进行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对党务公开事项是否涉密或密级不明确的,应当报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包含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再予以公开。
(三)审批。承办部门单位将党务公开方案和审核意见按照程序报批,重要事项报党的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要报请上一级党的组织审批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党务公开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反馈。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收集、整理公开后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党的组织报告,并视情将处理和落实情况进行公开。
(六)归档。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开的有关资料进行登记建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对于未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拟公开事项,党的组织应当报上级党的组织审核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以及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党工委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发布程序,增加发布频次,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七条 党的组织应当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制度,党内情况定期通报,重要情况及时通报;畅通党员和群众意见建议的反映渠道,做好意见建议收集整理工作,及时研究处理。
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提交党工委(党组)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在决策前向党内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征求党员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要决策,应当通过党内事务咨询、听证座谈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党组织机构设置等长期性、固定性事项应当长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事项应当定期公开,临时性、应急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党务公开风险评估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承担本单位党务公开风险评估主体责任。根据拟公开的党务信息内容和重点,对党务公开事项可能引发的政治安全风险、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研判评估,提出防范预案。
第二十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党务公开信息发布机制,遵循新闻传播规律,选择适宜的信息发布方式和媒体,及时、主动、全面、准确发布信息,把握好党务公开的时度效。
第二十一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党务公开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发布、谁解读”的原则,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重大措施,通过新闻发布、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将重要公开事项阐释明白、解读清楚。
第二十二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党务公开舆论引导机制,加强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的监测,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防止误读误导、恶意炒作,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党务公开应急处置机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对策,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化解风险。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责任制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
(一)党组织每年组织全体党员对本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开展一次评议。评议结果应及时向党员或社会公布。
(二)党务公开考核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的主要指标体系应涵盖党务公开工作组织机构、制度建设、责任分解落实、公开执行情况,包括公开的载体设置、内容更新情况,公开的效果及群众满意度。
(三)对在监督检查和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由检查考核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相结合。督查结果应在适当范围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追究和工作改进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教体党工委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