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涉案人员曝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证件号码 | 执行标的额(元) |
1 | (2024)内0785执32号 |
陈国庆 | 15212619******0916 | 4690479.94 |
2 | (2024)内0785执149号 | 关五一 | 15212320******0920 | 3025 |
3 | (2024)内0785执37号 | 孙林松 | 15212619******0011 | 3000 |
4 | (2024)内0785执127号 | 冯育国 | 53262319******1336 | 7000 |
5 | (2021)内0785执121号 | 艳军 | 15212919******1014 | 14336519.12 |
6 | (2024)内0785执145号 | 张成君 | 15212619*****0019 | 151100 |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上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根河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曝光信息,未经准许不得转载或用于其他用途,否则,应当承担侵权等相关法律责任。同时,恳请社会各界予以协助和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的行为,请立即向人民法院举报。
举报电话:0470522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