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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河镇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金河镇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 点击数: 字体:

镇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使机关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经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现将《金河镇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金河镇党政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制度》、《金河镇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金河镇党政机关印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金河镇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2.金河镇党政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3.金河镇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4.金河镇党政机关印章管理规定

                                                                  根河市金河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1:

金河镇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党政办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镇纪委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河镇党委、政府及镇直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 车辆费用核定

第五条 机关在年度经费预算前,对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镇财政分局依据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运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

第三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六条 车辆使用管理 建立公务用车派遣单制度。公务用车使用严格按照派遣单使用范围使用、一次一派遣,未开具公车派遣单不得私自使用公车。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车辆使用管理

1.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调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附件2:

金河镇党政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加强机关办公用品管理,控制费用开支,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与使用,本着勤俭节约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办公用品的购买

办公用品购买细则

第一条原则

为了统一限量,控制用品规格以及节约经费开支,所有办公用品的购买,都应由党政办统一负责。

第二条办公物品的申购

根据办公用品库存量情况以及消耗水平,向镇长通报,确定申购数量。如果办公印刷制品需要调整格式,或者未来某种办公用品的需要量将发生变化,也一并提出。

第三条采购规定

在办公用品库存不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特殊需求的情况下,按照成本最小原则,选择直接去商店采购或者订购的方式。

办公用品的采购要本着节约、合理、适用的原则,货比三家,务求价廉质优。经办人在业务交往中严禁收受回扣、红包及高额贵重馈赠;不得受贿,不得索取钱物。

订购单:在各部门申请的办公用品中如果包含有需要单独订购的办公用品,则申请部门还必须填一份订购单,经镇长确认后,直接向有关商店订购。

第四条验货

所购买办公用品送到后,按购货清单进行验收,核对品种、规格、数量与质量,确保没有问题。

第五条各部门申请办公用品

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党政办统一采购、分发给各个部门。如有特殊情况,允许各部门在提出购买办公用品申请的前提下进行采购。在这种情况下,党政办有权进行审核,并且把审核结果连同申请书一起保存,以作为日后使用情况报告书的审核与检查依据。

第三章办公用品的分类、领用及报废处理

第六条办公用品分为消耗品、管理消耗品及管理品三种。

1、消耗品:铅笔、刀、胶水、胶带、大头针、图钉、复写纸、标签、便签、橡皮、夹子等。

2、管理消耗品:签字笔、笔记本、信封等。

3、管理品:剪刀、钉书器、直尺、笔筒、计算机、文件夹、档案盒、档案袋、票夹、印台等。

第七条管理和发放:

1、办公用品由党政办统一保管,并指定保管人按标准向使用人发放。

2、各部门办公用品领用有关规定:

①办公用品领用必须认真履行手续,应填写<物料领用单>后领用和发放,严禁先借后领的行为。

②各部门应按核定的办公用品领用标准严格把好领用关。保管人不得超标发放办公用品,确因工作需要超标领用的,应经镇长同意。

③办公用品使用实行月统计年结算,截止时间为每月终和年终12月31日。由各部门出具报表,党政办进行对比审核。

④各部门及各使用人的办公用品使用标准:每人每月最多领用1支签字笔、1小袋笔芯,如果保管不好丢失自行负责购买;每部门每月复印纸按实际使用量领取。每月初领取办公用品,其他时间严禁领用办公用品。

⑤各部门要控制和合理使用办公用品,杜绝浪费现象。计算器、订书器、剪刀等办公用品重新领用时应以旧换新。

⑥凡调出或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或交接手续时,应将所领用的办公用品(一次性消耗品除外)如数归还。有缺失的应照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报废处理

对决定报废的办公用品,要作好登记,在报废处理册上写清用品名称、价格、数量及报废处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办公物品的保管

第九条填写清单

所有入库办公用品,都必须一一填写入库清单。

第十条保管

必须清楚地掌握办公用品库存情况,经常整理与清扫,必要时要实行防虫等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盘存

办公用品仓库应定期清点。清点工作由专人负责。清点要求做到账物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查找原因,然后调整清单,使两者一致。

第十二条印刷品与纸张管理

印刷品与各种用纸的管理按照盘存的清单为准,对领用的数量随时进行记录并进行加减,计算出余量。如果消耗品用完,立即报告镇长并补足库存。

第十三条持有量调查

必须对各部门所拥有的办公用低值易耗品,主要指各种用纸与印刷制品作出调查。调查方式是,定期对每月领用量、使用量以及余量(未用量)作出统计,向上报告。党政办对报告进行核对,检查各部门所报统计数据是否与仓库的各部门领用台账中的记录相一致。最后把报告分部门进行编辑保存。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复印纸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保证员工正常办公,合理使用办公资源,防止浪费,节约开支,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范围:全体在职员工。

三、权责: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登记、监督。

四、内容:

(一)各部门于每月初从党政办领用复印纸一包。

(二)所有需复印资料之人员必须熟练复印技术,倘若自己不懂复印技术必须咨询清楚方可。

(三)复印时原件、纸张必须放置妥当,保证复印质量,印件清晰。

(五)若复印资料数量较多时,应先选择复印1件,确认质量合格,再输入余数,以免浪费纸张。

(六)节约纸张,若内部使用则尽量使用再生纸张。(党政办可以领取再生纸)

(七)严禁复印与公务无关的私人资料,违者罚款20元。

(八)各部门每月月底统计使用复印纸的数量。

附件3:

金河镇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呼伦贝尔市委实施意见和我市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镇公务接待活动,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河镇党委、政府及镇直各单位、各社区,以及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我镇境内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工作巡视、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区域合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考虑边疆地区特点的原则。

第四条金河镇党政办公室是镇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镇党委、政府及镇直各单位、各社区公务接待工作,并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建立规范化的公务接待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金河镇公务接待工作全部由党政办负责安排。

第六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审批。接待单位应当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公函安排接待任务(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无公函的不予接待。

镇党委、人大、政府接待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统一由镇党委、人大、政府向金河镇党政办公室签发《公务接待审批表》,镇党政办公室接到《公务接待审批表》后,方可予以接待。

每一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或者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八条由镇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的接待任务,应当按规范程序和标准协调运转、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服务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九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尊重接待对象的意愿和要求,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考察调研活 动的,应当合理确定考察线路和考察点,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

第十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 定。住宿应安排在定点接待场所,按报销标准收取住宿费。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报销,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除受接待场所条件所限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接待用餐。接待对象按照规定安排自助餐。自助餐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合理安排饭菜种类和数量,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镇党政办公室要根据我镇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 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镇公务接待用餐开支标准,并根据我 镇物价变化实情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自助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车辆数量,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不得增加交通压力,不得扰民。

重要接待对象在我镇境内出行应使用警车的,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需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四条镇财政分局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除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的接待外,所发生的接待费由本单位在年初定额公用经费预算中解决,财政分局不予追加公务接待费用。

严格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完善审核把关机制,杜绝浪费和不合理开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 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的茶馆、歌厅、洗浴、健身等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和纪念品等。

第十六条镇财政分局应当对镇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纪委应当对镇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镇党政办公室应按公开要求,公开本级公务 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镇党委、政府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镇纪委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格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 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镇党政机关领导同志应当以身作则、率先 垂范,带头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带头坚持公务接待标准,带头遵守公务接待纪律,带头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镇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发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4:

金河镇党政机关印章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现对印章的制发、管理和收缴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 1、镇直各单位、各部门、各社区需刻制印章,必须经党政班子研究同意,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公章; 2、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二)印章的保管 1、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镇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印章由党政办落实专人保管,如保管人外出,由党政办负责人指定另一专人保管; 2、印章应置放于保险柜、铁皮柜或者专门加锁的抽屉内保存; 3、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经批准人同意并签名后方可用印,特殊情况可以由印章保管人及用印人一起打电话向批准人申请,同意后,由批准人补签。 ①使用党委印章,必须经党委书记或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名; ②使用政府印章,必须经镇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名,分管领导有权批准其管辖范围内事务的印章的使用。涉及下列具体行为的必须先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再由镇长签发后方可用印:A、规划调整、规划选址等,除个人建房外; B、用地指标调拔、用地性质的变更; C、涉及政策性减负的各类申请、报告; D、各类政府性合同、协议。 ③凡需要加盖党政领导个人印章的,必须经领导本人批准; ④使用部门印章,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 2、使用党委、政府印章,原则上一律在党政办公室内办理;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须经党委书记、镇长批准,办理借用手续, 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后及时交回党政办公室。 3、盖出的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 4、凡盖章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等必须留有存根。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分管领导在介绍信存根上签名批准。没有使用的介绍信应及时退还办公室,如发现介绍信丢失, 领用人应立即向分管领导反映。 5、印章的使用范围 ①党委印章的使用 A、以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 B、以党委名义上报的各种审批表、报表; C、开具党委的各种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等; D、党委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②政府印章的使用 A、以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如: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等; B、以政府名义上报的各类报表; C、对外开具介绍信、证明信等; D、以政府名义颁发的各类奖杯、证书、聘书、证件; E、以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为; F、以政府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等; G、其他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③、领导个人印章的使用 A、与下属单位、企业等签订各类责任书(状) ; B、需加盖领导个人印章的文件、报表等; C、领导本人许可的其他用章。 ④部门印章的使用 A、以部门名义上报的文件资料,如:请示、报告、汇报、工作计划、总结、报表等; B、以部门名义出具的平行和下行文件,如:函、通知等; C、部门或临时机构常规性用章。 6、党政印章的使用程序 ①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持领导签发的原件方可办理用印; ②、以党委政府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常规性的报表,由经 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③以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由经办部门出具意见,镇长或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④有关证明等用印,由业务部门提供充足的证据,经业务单位 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签字方可办理用印; ⑤凡以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镇长或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⑥开具党政各类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等,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履行书面批准手续; ⑦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办理用印。 7、所有用印都必须填写《用印申请单》,连同所需用印文件一起递交印章保管人员申请用印,班子领导已签署意见的用印,无需在用印申请单上再行签字,但必须将领导签署意见的原件留存(如不能在用印申请单后附的,需写明原件存放地点,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留存, 需在用印申请单上注明) 用印申请单进行流水编号 ,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备查。 8、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使用公章,违者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印章的停用 1、由于机构变动造成的印章停用,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原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2、印章损坏,应停止使用,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映, 并将破损印章交回以便更换新印章。 3、遇有特殊情况,镇党委、政府有权停用或收回部门印章。

(四)本规定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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