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根河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根河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事项目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市2022年“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会议精神及《自治区以更优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3.0版)要求,经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同意,现将《根河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及《根河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周昊
联系电话:5222968 传真:5222968
附件:1.根河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
2.根河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事项目录
3.容缺受理承诺书(样式)
4.容缺受理承诺书(自然人)
5.容缺受理承诺书(法人)
2022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根河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快审批服务流程再造,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呼伦贝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容缺受理,是指符合信用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办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时,在基本条件具备、主审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材料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审批部门先予受理和审查,在材料补齐补正后,审批部门于承诺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的行为。
第三条 经公示列入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的我市权限内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适用于本制度(即办类事项除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项另有规定无法开展容缺受理的,应当从其规定。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需要容缺受理服务。申请人不选择容缺受理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开展受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容缺受理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统筹推动全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容缺受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梳理明确容缺受理事项及其可容缺的次要材料,制定并公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调整完善政务服务容缺受理诚信档案目录。
市政务服务局负责牵头编制本级容缺受理事项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允许线上申请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在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相应位置明确标识,并提供办理入口。使用垂直管理系统及自建系统等业务专网、无法提供线上容缺受理办理入口或者无法实现容缺受理流程网上流转的,应当以便民利企为原则,按规定程序开展线下容缺受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容缺受理业务,应当提交承诺书。申办的业务支持数字签名或数字认证的,承诺书可实行数字签名或数字认证。承诺书与申请材料一并作为办理该事项的档案留存。
原则上各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格式文本样式编制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所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由材料保管单位销毁;
(六)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容缺受理业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核实其信用情况,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未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可提供容缺受理服务。不符合上述信用条件的,不予提供容缺受理服务。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容缺受理申请后,首先核实该业务是否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容缺受理后,按规定预先开展审核,在收到补齐补正的所有材料后方可做出审批决定。
容缺受理业务在确认容缺受理时开始计时,累计至审批时限。
第十条 申请人承诺容缺受理材料的补齐时限不得超过行政审批部门对该事项的承诺审批时限。对承诺补齐时限有特殊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权限内容缺受理清单明确标识并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现场提交、邮寄或行政审批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齐容缺材料,补齐补正时间以送达窗口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补齐补正要求的,该笔业务退件办结,以电话告知或当场告知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可以在业务办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取回已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的,由材料保管单位负责销毁材料。
第十三条 市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向各相关单位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方式,各行政审批部门依凭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决定是否为其提供容缺受理服务。
第十四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档案,记录申请人申请办理容缺受理业务时未履行承诺义务的失信行为。诚信档案作为我市政务服务信用数据源,应当及时共享至公用信用信息平台,由市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提供给有关单位,作为我市开展公共综合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的依据。
第十五条 鼓励各行政审批部门积极创新容缺受理机制,有前后置关系的关联事项,可在对前置事项的主要材料审查后及时出具“容缺受理”审查意见,作为后续审批环节和中介机构开展咨询、评价、勘查、设计等中介服务的依据,待所有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后转为正式审批文件。
第十六条 探索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容缺受理、跨阶段容缺受理机制,并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重复材料提交。
第十七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容缺受理业务各项数据的统计、档案留存等工作,保证容缺受理过程有留痕、能复查、可追溯。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根河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事项目录 |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申请材料 | 可容缺材料 | |
一市司法局 | (一)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 1.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 (1)法律援助申请表 | ||
(2)经济困难证明 | |||||
(3)身份证复印件 | |||||
(4)证据材料中证据 | 可容缺 | ||||
二市民政局 |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1)业务主管部门批复 | ||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 |||||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 |||||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
(5)《社会团体理事、监事备案表》 | |||||
(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 |||||
(7)《社会团体内设机构备案表》 | 可容缺 | ||||
(8)章程草案 | |||||
(9)验资报告 | |||||
(10)捐资承诺书 | |||||
(11)秘书长承诺书 | |||||
(12)房屋证明 | |||||
(三)社会团体变更 | 3.社会团体变更 | (1)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纪要 | |||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 |||||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
(4)《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 |||||
(5)《社会团体理事、监事名单》 | 可容缺(法人除外) | ||||
(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 |||||
(7)离任审计报告 | |||||
(8)业务主管部门批复 | |||||
二市民政局 | (四)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4.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 ||
(2)原章程 | 可容缺 | ||||
(3)章程修订说明 | 可容缺 | ||||
(4)理事会会议纪要 | |||||
(5)修改后的章程 | |||||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 | 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1)业务主管部门批复 | |||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 |||||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
(5)《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 |||||
(6)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 |||||
(7)《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 可容缺 | ||||
(8)章程草案 | |||||
(9)验资报告 | |||||
(10)房屋证明 | |||||
(11)捐资承诺书 | |||||
6.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
(2)原章程 | 可容缺 | ||||
(3)章程修订说明 | 可容缺 | ||||
(4)业务主管部门批复 | |||||
(5)理事会会议纪要 | |||||
(6)修改后的章程 | |||||
7.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会议纪要 | ||||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
(4)《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 可容缺(法人除外) | ||||
(5)《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 |||||
(6)《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变动申请表》 | 可容缺(法人除外) | ||||
(7)《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 |||||
(8)离任审计报告 | |||||
(9)业务主管部门批复 | |||||
二市民政局 | (六)基金会 | 8.基金会成立登记 | (1)章程草案 | ||
(2)《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 |||||
(3)《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
(4)《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 |||||
(5)《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 |||||
(6)《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 | |||||
(7)捐赠承诺书 | |||||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 |||||
(9)验资报告 | |||||
(10)房屋证明 | |||||
(11)业务主管部门批复 | |||||
9.基金会变更 |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 ||||
(2)《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
(3)理事会会议纪要 | |||||
(4)离任审计报告 | |||||
(5)《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 |||||
(6)《基金会负责人备案表》 | |||||
(7)业务主管部门批复 | |||||
10.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 (1)《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 ||||
(2)原章程 | 可容缺 | ||||
(3)章程修订说明 | |||||
(4)理事会会议纪要 | |||||
(5)修改后的章程 | |||||
(6)业务主管部门批复 | |||||
(1)命名、更名申请 | |||||
二市民政局 | (七)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 11.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 (2)项目备案告知书 | ||
(3)成交确认书 | |||||
(4)国在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 | |||||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可容缺 | ||||
(6)建设用地批准书 | 可容缺 | ||||
(八)慈善 | 12.慈善表彰 | (1)慈善表彰审批表 | |||
(2)慈善表彰征求意见表 | 可容缺 | ||||
(3)慈善表彰证明材料 | |||||
13.慈善信托备案 | (1)备案申请书 | ||||
(2)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可容缺 | ||||
(3)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可容缺 | ||||
(4)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 | |||||
(5)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 |||||
(6)授权委托书 | |||||
14.慈善组织认定 | (1)慈善组织申请书 | ||||
(2)慈善组织书面承诺书 | 可容缺 | ||||
(3)会议纪要 | |||||
(4)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 可容缺 | ||||
(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
(6)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
(九)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15.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 |||
(2)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标有慈善组织属性) | |||||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
(4)财务审计报告(前两年) | |||||
(5)理事会会议纪要 | |||||
(6)等级评估证书复印件 | 可容缺 | ||||
(1)申请文件 | 可容缺 | ||||
三 市 发 改 委 | (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16、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可容缺 | |
(3)真实性承诺函 | |||||
(4)可行性研究报告 | |||||
(5)土地权属证明或用地预审意见 | |||||
(6)规划选址意见书 | |||||
(7)节能审查报告批复或节能声明表 | |||||
(8)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
(9)项目评审报告 | 可与其他手续并行办理 | ||||
四市 林 草 局 | (十一)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项目 | 17.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项目 | (1)旗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关于xxx项目使用林地的请示 | ||
(2)旗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关于使用xxx国有林地审核意见 | |||||
(3)公益林情况说明 | |||||
(4)用地单位使用林地的申请 | |||||
(5)用地单位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资质证明 | 可容缺 | ||||
(6)法人个人的身份证 | 可容缺 | ||||
(7)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 | |||||
(8)林权证或由林业局出具的林地权属确认材料 | |||||
(9)《使用林地申请表》 | |||||
(10)《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
(11)关于xxx项目拟使用xxx林地公示情况的报告 | 可容缺 | ||||
(12)关于xx项目拟征占用xxx林地的公示 | 可容缺 | ||||
(13)公示照片 | 可容缺 | ||||
(14)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 |||||
(十二)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 | 18.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2)注册时间 | |||||
(3)组织机构名称 | |||||
(4)登记注册日期 | |||||
(5)法定代表人 | 可容缺 | ||||
(6)法人身份 | 可容缺 | ||||
(7)联系人 | 可容缺 | ||||
(8)联系人电话 | |||||
(9)单位注册地址 | |||||
(10)业务联系人员 | |||||
(11)业务联系人电话 | |||||
四市林草局 | (十三)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 | 18.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 | (12)项目名称 | ||
(13)项目编号 | |||||
(14)具有法律效力的林权证书或由林草局(林业局)出具的有效的林地权属确认的材料。 | |||||
(15)国有林业单位应提供上级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已批复的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采伐作业质量和更新合格验收证明、伐区申请报告 | |||||
(16)应勘测设计、工程建设等需要申请采伐林木的,应提交调查设计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林地的文件和林木采伐申请报告。 | |||||
(十四)主要林木良种以外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9.主要林木良种以外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 | |||||
(3)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
(4)需采种的附旗市区核准意见的林分采种林分证明 | |||||
(5)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设备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
(6)林木种子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可容缺 | ||||
(7)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地址 | |||||
(8)法人或个体户身份证明 | 可容缺 | ||||
(9)法人或自个体户联系人电话 | |||||
(10)业务联系人员 | |||||
(11)业务联系人电话 | |||||
五生态环境局 | (十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1)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一份 | 可容缺 | |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 | |||||
六市农水局 | (十六)取水许可 | 21.取水许可 |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 | ||
(2)取水许可申请书 | |||||
(3)报审申请文件、立项文件 | |||||
(4)水资源论证报告委托书 | |||||
(十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2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报审请示文件,立项文件 | |||
(2)监理、监测承诺函(委托书) | |||||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 | |||||
六市农水局 | (十八)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2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1)审查申请书 | ||
(2)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 |||||
(3)项目可研究报告书 | |||||
(4)工程建设方案 | |||||
(5)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说明文件 | |||||
(十九)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2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1)申请文件 | |||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立项文件 | |||||
(3)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 | |||||
(4)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 | |||||
(5)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方案(送审稿) | |||||
(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 2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 (1)业主或建设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申请文件 | |||
(2)×××水库初步设计报告 | |||||
(3)×××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 |||||
(4)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提交与第三者的有关协议书 | |||||
(二十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26.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1)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申请文件 | |||
(2)项目建设依据的文件、材料(相关规划、审批文件等) | |||||
(3)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 |||||
(4)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 | |||||
(5)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相关说明或第三方的承诺书或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书 | |||||
六市农水局 | (二十二)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27.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1)建设项目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 (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 ||
(2)项目建设依据的文件、材料 (相关规划、审批文件等) | |||||
(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申请文件 | |||||
(4)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 需提供相关说明或第三方的承诺书或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书 | |||||
(5)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 | |||||
(二十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28.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1)建设项目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 (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 |||
(2)项目建设依据的文件、材料 (相关规划、审批文件等) | |||||
(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申请文件 | |||||
(4)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 需提供相关说明或第三方的承诺书或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书 | |||||
(5)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 | |||||
(二十四)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29.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1)具备相应水利 (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或建设方案 | |||
(2)建设资金筹措文件 | |||||
(3)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 |||||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 |||||
(5)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1份);工程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 |||||
七市 应 急 局 |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3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新办) |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 ||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可容缺 | ||||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 |||||
(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 可容缺 | ||||
(6)安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报告 | |||||
(7)旗市区安监局出具现场核查表 | |||||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3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 |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 |||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可容缺 | ||||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 |||||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6)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
(7)旗市区安监局出具现场核查表 | |||||
七市 应 急 局 | (二十七)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 | 3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换证) | (1)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 ||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可容缺 | ||||
(3)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
(4)原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八市 自 然 资 源 局 | (二十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3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申请表、申请报告 | ||
(2)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3)土地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
(4)实测图、用地红线图、地下管网综合图 | |||||
(5)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为必要件) | |||||
(6)民政部门地名审批 | 可容缺 | ||||
(二十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申请表、申请报告 | |||
(2)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节点、断面详图(市政类工程)、效果图、规划平面图 | |||||
(3)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批准书未合并办理前的项目) | |||||
(4)不动产权属证明(装修改造工程类项目) | |||||
(5)机场部门建筑限高审批 | 可容缺 | ||||
(6)消防审查意见 | 可容缺 | ||||
(7)平、立、剖面图及设计总说明 | 可容缺 | ||||
(三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35.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 |||
(2)企业章程文本 | |||||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 |||||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 |||||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 |||||
(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 可容缺 | ||||
(8)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
九市交通局 | (三十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客运车辆新增及更新的经营许 可) | 3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客运车辆新增及更新的经营许可) | (1)《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申请表》 | ||
(2)车辆左前45度角彩色照片 | 可容缺 | ||||
(3)行驶证正、副页原件及复印件 | |||||
(4)承运人责任险原件及复印件 | |||||
(5)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6)呼伦贝尔市交通行业卫星定位信息系统监控中心车辆入网登记表(客车)原件及复印件 | |||||
(7)呼伦贝尔市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安装单(客车)原件及复印件 | |||||
(8)驾驶员驾驶证正、副页及驾驶员(乘务员)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 |||||
(9)公安部门出具的驾驶员三年内安全驾驶证明 | |||||
(10)进站意向书(包车客运无需提供) | |||||
(11)委托书 | 可容缺 | ||||
(12)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 | |||||
(13)燃油核查(总质量3.5吨以下无需提供) | |||||
(14)线路走向图(包车客运无需提供) | |||||
(15)《营运车辆变更申请表》 | |||||
(16)交回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铝制标志牌 | |||||
(三十二)涉路施工许可(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受理) | 37.涉路施工许可(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受理) | (1)申请文件 | |||
(2)公路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表 | |||||
(3)申请单位(个人)资格证明 | 可容缺 | ||||
(4)项目批准文件 | |||||
(5)工程设计、施工方案 | |||||
(6)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 |||||
(7)设计评价(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
(8)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查材料 | |||||
(9)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材料 | |||||
(10)公路建设、养护需要时无条件拆除或改建的承诺书 | 可容缺 | ||||
九市交通局 | (三十三)涉路施工许可(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控制区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受理) | 38.涉路施工许可(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控制区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受理) | (1)申请文件 | ||
(2)公路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表 | |||||
(3)申请单位(个人)资格证明 | 可容缺 | ||||
(4)项目批准文件 | |||||
(5)工程设计、施工方案 | |||||
(6)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 |||||
(7)设计评价(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
(8)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查材料 | |||||
(9)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材料 | |||||
(10)公路建设、养护需要时无条件拆除或改建的承诺书 | 可容缺 | ||||
(三十四)涉路施工许可(电力、电讯等多类管线下穿、跨越公路受 | 39.涉路施工许可(电力、电讯等多类管线下穿、跨越公路受 | (1)申请文件 | |||
(2)公路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表 | |||||
(3)申请单位(个人)资格证明 | 可容缺 | ||||
(4)项目批准文件 | |||||
(5)工程设计、施工方案 | |||||
(6)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 |||||
(7)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
(8)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查材料 | |||||
(9)公路建设、养护需要时无条件拆除或改建的承诺书 | 可容缺 | ||||
十市农水局 | (三十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40.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 | |||||
(3)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 |||||
(4)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
(5)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 |||||
(6)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
(7)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 |||||
(8)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 | |||||
(9)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
(10)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
(三十六)农药经营许可 | 41.农药经营许可 |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
(3)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
(5)经营人员的专业学历或培训证明 | |||||
(6)营业场所和仓储地址、面积、平面图、所有权或租赁证明等说明材料及内外照片 | |||||
(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安装使用的农药购销管理软件名称等清单照片 | |||||
十市农水局 | (三十七)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 | 42.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 | (1)养殖证申请表 | ||
(2)申请人身份证 | |||||
(3)环评报告 | |||||
(4)由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提供的水域滩涂界至图 | |||||
(5)承包合同书 | |||||
(三十八)畜禽定点屠宰场(厂)设置查 | 43.畜禽定点屠宰场(厂)设置查 |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2)国有土地使用证 | |||||
(3)营业执照 | |||||
(4)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 | |||||
(5)企业基本信息表 | |||||
(7)企业新建(改扩建、换证)申请 | |||||
(8)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 |||||
(9)规划许可 | |||||
十市农水局 | (三十九)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4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1)所在旗市区农牧局审核意见 | ||
(2)行政许可申请书 | |||||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
(4)种畜禽场生产经营条件详细说明 | |||||
(5)种畜原始系谱 | |||||
(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 |||||
(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8)种畜检疫合格证明 | |||||
十一市卫健委 | (四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45.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册申请书 |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3)医疗机构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变更注册的请示(红头文件) | 可容缺 | ||||
(4)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 |||||
46.医疗机构变更地址 |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册申请书 |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3)医疗机构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变更注册的请示(红头文件) | 可容缺 | ||||
(4)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 |||||
47.医疗机构变更法人(负责人) |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册申请书 |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3)医疗机构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变更注册的请示(红头文件) | 可容缺 | ||||
(4)现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签字表、任职证明、履历表 | |||||
48.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资金 |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册申请书 |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3)医疗机构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变更注册的请示(红头文件) | 可容缺 | ||||
(4)银行出具的医疗机构近期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
49.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 ||||
(2)医疗机构注销申请 (红头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 |||||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4)印章销毁证明 | |||||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 可容缺 | ||||
(四十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5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 | (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
(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 |||||
(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可容缺 | ||||
十一市卫健委 | (四十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5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法人(负责人) | (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
(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 |||||
(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可容缺 | ||||
(5)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任职证明或文件 (个体工商户提供原业主变更申请书面材料) | |||||
5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 |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
(2)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
(3)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 |||||
(4)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 |||||
(5)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 | 可容缺 | ||||
(6)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 | |||||
(7)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
(8)《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 |||||
(9)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 |||||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可容缺 | ||||
(四十三)放射诊疗许可 | 53.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 |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
(4)《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民营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可容缺 | ||||
(四十四)放射诊疗许可 | 54.放射诊疗许可证延续 | (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4)放射工作人员清单 | 可容缺 | ||||
(5)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的放射防护监测报告、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设备清单 | |||||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民营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可容缺 | ||||
十一市卫健委 | (四十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5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换证)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 ||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 |||||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名单 | 可容缺 | ||||
(四十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56.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许可 | (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4)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师名单 | 可容缺 | ||||
(5)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师(婚检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考试合格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
十二供水公司 | (四十七)获得用水 | 57.用水报装 | 申请表 | ||
图纸 | 可容缺 | ||||
十三电力公司 | (四十八)获得用电 | 58.用电报装 | 申请表 | ||
图纸 | 可容缺 | ||||
十四供热公司 | (四十九)获得用暖 | 59.用暖报装 | 申请表 | ||
图纸 | 可容缺 |
附件3:
容缺受理通知书(样式)
容缺受理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
年 月 日,我单位收到您(单位)申请
(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您(单位)的申报材料主审材料齐全,基本审批条件具备。按照《根河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规定,可先行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对照审批要求,您(单位)仍需要补充以下材料:
1.
2.
3.
请将上述材料在 年 月 日前,以(线上提交、现场报送或邮寄)的方式补齐。到期无法补齐补正容缺材料或补齐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单位将终止该事项的办理工作,并作退件处理。
特此通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容缺受理承诺书(自然人)
本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办理 (事项名称) ,因 ,申请容缺受理。本人承诺:
一、所作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三、知晓容缺办理的条件、要求、本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四、知晓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和要求;
五、在 年 月 日前,提交需要补齐补正的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四)
六、未按规定要求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全部材料,该笔业务退件办结,所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回的,材料保管单位有权销毁;
七、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容缺受理承诺书(法人)
本公司(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申请办理 ,因 ,申请容缺受理。本公司(单位)承诺:
一、所作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三、知晓容缺受理的条件、要求、本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四、知晓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和要求;
五、在 年 月 日前,提交需要补齐补正的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四)
六、未按规定要求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全部材料,该笔业务退件办结,所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回的,材料保管单位有权销毁;
七、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授权委托书):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