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红十字会监事会 监督工作制度 (修订稿)
根河市红十字会监事会监督工作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根河市红十字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提升红十字会依法治理科学化水平,提高风险防控管理能力,增强红十字会公信力,促进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根河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范围主要包括:
(一)监督理事会、执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根河市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根河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执委会对理事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本级重大项目和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使用情况。
(四)会党组交办和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条 监督工作原则:
(一)坚持合法性、及时性、有效性及不干预性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原则。
(三)坚持程序合规,流程规范原则。
(四)坚持监督服务与促进发展相统一原则。
第四条 监督工作分为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
第五条 对列入监督范围的事项,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重在内控,监在过程,丰富工作手段,整合监督力量,紧盯关键环节,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监督的方式和途径主要有:
(一)全体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等会议,专职副监事长、监事出席或列席市红十字会党组会、执委会等会议,并及时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以书面函形式了解工作情况。针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由监事长或副监事长签发《监事会质询函》《监事会建议函》《监事会监督函》,要求被监督对象对函件中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回复。
(三)与理事会、执委会沟通、协商监督事项。
(四)采取参加会议、听取汇报、座谈交流、问卷调查、查阅资料、核查信息、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和评估。
(五)开展专项调研、重点项目调研等活动。
(六)邀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七)邀请捐赠方、受益人等代表参与监督。
(八)接受社会及群众对监督对象履职情况的投诉。
(九)征求和听取基层红十字会及受益方对监督对象的意见建议。
(十)对监督对象进行提醒谈话。
(十一)其它适用于监督工作的方式和途径。
第七条 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认为监督对象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时,应根据下列情况行使监督权:
(一)监事会认为该决议或决定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时,以书面形式建议相应会议再次议决。
(二)监事会认为该决议或决定仅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时,以书面监督意见函形式向监督对象提出。
(三)监事会认为该决议或决定的程序或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且经发出书面监督意见之后仍得不到改正的,监事会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披露。
第八条 监事会收到对监督对象提出的投诉意见时,应对投诉事实予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监事会应向监督对象发出监督意见函;涉嫌违纪的问题,相关信息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跟进、评估监督对象对监事会的工作建议的落实情况,了解是否采纳及后续整改完善情况,适时开展回访评估;追踪监督对象对监督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并根据需要持续开展跟进监督。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提出的书面监督意见,监督对象应及时向监事会或监事长做出书面答复,答复期限从收到监事会监督意见函次日起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监事会开展的监督检查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呼伦贝尔、根河市市委政府关于规范督查工作的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根河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