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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工作情况的报告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1日 点击数: 字体:

----2022年11月9日在根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次会议上

根河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  古金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宪法性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对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根河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现将2020年以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备案审查工作推进和平台建设情况

为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实现良法善治,提高全市依法行政水平,确保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国家、自治区要求保持一致,根据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正式启动,由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工作职责。

2019年11月根河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出台了《根河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内容、职责和程序等作了规定。建立了根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并确定管理人员。2019年6月在根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第一次听取了根河市司法局代表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颁布实施后,根河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调整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2021年12月依据《内蒙古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帮助文档》更新了平台操作程序,使机构设置和平台建设达到完善。

(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1、2020年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1)、根人常字2020[7]号关于《根河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已于2020年12月20日完成报备;

(2)、根人常字2019[18]号关于《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版)》,已于2020年12月20日完成报备;

根河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2022年没有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

根河市人民政府2020年至2022年未制发规范性文件。

2、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呼伦贝尔市依法治市办〈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呼依法治市办发〔2021〕14号)文件要求,我市对2019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3件:

(1)、根河市政府办公室根政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根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根政办发〔2016〕31号关于印发《根河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3)根政办发〔2016〕34号关于印发《根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相关要求,根河市政府办公室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工作。

(1)、根政办发〔2000〕75号关于印发《根河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已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与根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故废止此规范性文件。

(2)、根河市人民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割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未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4、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根河市烟草专卖局2015年6月出台的(根烟专〔2015〕49号)文件《根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失效。

5、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

按照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规规范性文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河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与根河市司法局认真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经梳理,2021年根河市相关部门未制定涉及计划生育内容规范性文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由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刚起步,还处在摸索阶段,一些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还不是很完善。内司委备案审查人员还存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经验和能力不足,知识储备和工作经历欠缺等问题,与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还有差距。

三、工作建议

1、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监督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监督形式之一,是监督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途径。下一步积极主动争取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视与领导,加强规范性文件备审查工作制度的宣传,落实工作责任。

2、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加强同市人民政府的联系,进一步明确承担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把好政府及部门文件制订关,切实履行规范性文件的报备职责,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做到应报尽报和及时报送。
    3、进一步强化措施,严格审查,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用。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和备案审查水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备。人大常委会各专委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切实把好审查关,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上的作用。
    4、进一步加强学习,积极探索,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质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应不断加强学习,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提高自身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质量。联系上级部门开展备案审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平台使用学习培训,提高备案审查人员素质和数字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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