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四季度根河市纪委监委给予本机关审查调查对象党纪政务处分情况
根河市人大原四级调研员计万军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计万军同志身为中共党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擅自将个人人事档案出借给他人并导致丢失,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3月14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计万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根河市中央路派出所副所长陈振宁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陈振宁同志作为一名党员、政法干警,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鉴于陈振宁具有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内蒙古自治区政法系统教育整顿“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3月23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振宁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根河市公安局旅游治安管理大队教导员潘昌国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潘昌国同志身为中共党员、派出所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3月23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潘昌国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根河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大队负责人隋立成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隋立成同志身为中共党员、派出所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3月23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隋立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根河市公安局红旗路派出所副所长高玉磊被给予记过处分
高玉磊作为政法干警,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应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3月30日,经根河市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高玉磊记过处分。
根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原队长王继岭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继岭同志作为一名党员,时任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兼任保安服务公司经理,违规在保安服务公司核销其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领取补助奖金等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4月6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继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根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原队长康健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康健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组织纪律,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违法,应予严肃处理,鉴于康健能够配合审查调查工作,如实说明其违纪违法问题,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2022年4月6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康健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根河市就业服务局原局长张大巍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张大巍同志身为一名党员,时任根河市就业局局长,违规赠送礼金、购物卡和发放职工福利,违反廉洁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鉴于张大巍同志能够配合审查工作,如实说明其违纪问题,主动挽回损失,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4月6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大巍党内警告处分。
根河市阿龙山镇一级主任科员梁柏谦被给予撤职处分
梁柏谦身为领导干部,时任河东办事处副主任、主任,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违反工作纪律,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犯罪,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2022年4月2日,经根河市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根河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梁柏谦撤职处分(由一级主任科员降至一级科员)。
根河市人民医院党支部副书记张晓峰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张晓峰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4月29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晓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根河市文化馆原馆长王炜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王炜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4月29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炜党内警告处分。
根河市档案史志馆史志编研车宏宇被给予警告处分
车宏宇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廉洁纪律,应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2022年4月29日,经根河市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车宏宇警告处分。
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纪检组长吴子泉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吴子泉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到位,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4月29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吴子泉党内警告处分。
根河市得耳布尔镇副镇长郎东星被给予警告处分
郎东星身为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镇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本地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应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2022年4月29日,经根河市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郎东星警告处分。
根河市得耳布尔镇副镇长王超伟被给予警告处分
王超伟身为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本地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应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2022年4月29日,经根河市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超伟警告处分。
根河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赵平欣被给予警告处分
赵平欣身为领导干部,根河市应急综合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应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2022年4月29日,经根河市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平欣警告处分。
根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范金峰被给予警告处分
范金峰身为领导干部,根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根河市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管不力,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应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2022年4月29日,经根河市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范金峰警告处分。
根河市医保中心主任、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赵立杰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赵立杰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违反群众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5月30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立杰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将根河市医疗保障局违规收取的费用29,620.00元予以收缴,上交财政。
根河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主任商晓艳被给予警告处分
商晓艳身为领导干部,时任根河市医保局副局长,分管全市药费核销、慢性病审核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应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2022年5月30日,经根河市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商晓艳警告处分。
根河市医保局科员金玲被给予警告处分
金玲作为市医保局公职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按照领导指示违规收取慢性病工本费,违反工作纪律,应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2022年5月30日,经根河市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金玲警告处分。
根河市好里堡街道办事处原主任科员李彦丁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李彦丁同志作为一名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在根河森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兼职并领取报酬,违反廉洁纪律,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6月21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彦丁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将李彦丁同志违纪所得款116,646.00元予以收缴,上交财政。
根河市城市管理执法中队科员张宝坤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张宝坤同志身为中共党员,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病事假请销假手续,且存在长期不在岗问题,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6月21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宝坤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将张宝坤同志违纪所得款223,462.10元予以收缴,上交财政。
根河市好里堡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科员李植崇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李植崇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在任好里堡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工作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6月21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植崇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根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王彪被给予撤职处分
王彪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严肃处理。鉴于王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已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2022年6月21日,经根河市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彪撤职处分。
根河市人民医院副院长李晓辉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李晓辉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时任根河市中医院、中蒙医院副院长,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并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核销此费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营获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将应支付给CT机维修单位的维修费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严肃处理。鉴于李晓辉同志在审查过程中能够主动上交其违纪所得,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2022年8月17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根河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晓辉同志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将其违纪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收缴,上交财政。
根河市人民医院党支部书记、院长程来源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程来源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时任根河市中医院、中蒙医院院长,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同意单位职工违规开具虚假发票核销超标准接待的费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8月5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程来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根河市中蒙医院财务科主任帅丽芹被给予警告处分
帅丽芹同志身为一名党员,根河市中医院、中蒙医院财务科主任,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8月5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帅丽芹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根河市民政局社会管理办公室主任王鹏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王鹏同志身为一名党员,理想信念缺失,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2022年10月14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鹏同志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根河市文联原主席赵立友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赵立友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时任根河市文联主席,纪律意识淡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公务活动中超标准、超范围接待;违反廉洁纪律,以办理事业编制为名,收取他人钱款;违反工作纪律,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正确履行职责,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应予严肃处理。鉴于赵立友同志在审查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如实说明其违纪违法问题,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2022年12月1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根河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赵立友同志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