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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红十字会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1日 点击数: 字体:

根河市红十字会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博爱一日捐”捐赠资金的使用,推进我市红十字会工作规范标准化,运行公开透明化,提高社会公信力,确保困难家庭或个人及时得到救助,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大力弘扬“人道 博爱 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接收管理使用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是指红十字会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政府救助渠道的补充。救助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我市户籍,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或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

(二)因重大疾病(恶性肿瘤 白血病 尿毒症等)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生活困难;

(三)因贫困或其他原因影响就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 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 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或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救助原则

自愿申请,临时救助本着救难救急、及时有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与政府各项救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救助标准

   (一)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或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或职工一次性救助不超过4000元;

   (二)因重大疾病(恶性肿瘤 白血病 尿毒症等)或意外伤害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或职工个人自付部分超过5万元,救助标准4000元;个人自付部分超过4万元,救助标准3000元;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万元,救助标准2000元        

  (三) 因贫困或其他原因影响就学的,救助标准1000 元;

  (四)因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形经会领导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全年救助总金额不超过当年博爱一日捐捐款总数的10%;

、资金来源

根河市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募捐款

五、审批程序

(一)本人或监护人向红十字会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填写<<根河市红十字会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办事处或单位审核,由红十会审批;

(二)红十字会审批必须经集体研究,由党组按照“三重一大”集体研究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审批手续存档备查;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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