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融媒体中心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管理办法
根河市融媒体中心
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媒体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5〕5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5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新闻领域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党宣字〔2017〕48号)精神,按照《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清单管理的通知》(呼党办字〔2017〕25号)的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从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巩固壮大主流媒体。坚持党管媒体不动摇,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第二条中心要建立健全政治家办中心责任制,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亲自调度新闻舆论工作、亲自策划重大主题宣传方案、亲自审核重要言论评论及理论文章、重要时间节点亲自审核重要版面,分管领导层层负责,把政治导向、政治要求落实到采编审发(播)各环节、全过程。
第三条中心要在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上,用一把尺子对所属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进行管理,用一个标准对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娱乐节目、影视节目、广告宣传等进行导向要求,确保所属各类传播平台、所有传播内容都充分体现党的意志、反映党的主张、传播党的声音。
第四条中心要严格执行新闻、社教、广告等节目三级审查制度,规范新闻采编工作流程,明确采编审发(播)流程各环节的审稿职责,严格把好稿件签发关、版面节目审核关。特别是对重要会议、重大政策、敏感问题、市委领导同志活动等的报道,对重要版面录音画面、重要访谈报道等要提高终审层级。
第五条中心要加强稿源管理,对涉及国家领导人及自治区、呼伦贝尔和我市领导同志的报道,对重要会议、重大政策、敏感问题等的报道,不得刊用社会自由来稿;对党政军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行提供的新闻稿件、内部材料,要向其所在单位核实,经同意后方可使用;对新闻线人、特约记者、民间组织、商业机构等提供的新闻信息,对通过电话、邮件、博客、微博、微信等传播渠道获得的新闻信息,要派记者采访核实;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上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境外媒体(含境外网站)的新闻信息产品。
第六条中心要加强涉外培训、访学、合作等活动管理。邀请外国官方机构、驻华使领馆、境外学术机构、新闻机构、非政府组织等(以下简称“境外机构或组织”)来我市进行采访、访问、讲学、交流等,与境外机构或组织开展传媒领域调查研究、举办会议或展览、接受资助、进行人员交流等;工作人员应邀参加境外机构或组织举办的培训、论坛、讲座、研讨会等,赴境外采访、访问、讲学、交流等,要向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办、市公安局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批。
第七条中心要切实规范各类媒体会议、活动的组织。举办全国性媒体会议、论坛等活动,要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申报,并报中宣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举办;举办全区性媒体会议等,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举办;举办全市性媒体会议,报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中心要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对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批露的信息等,不得向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不得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渠道传播,不得在论坛、讲座等场所透露。特别是不得担任境外媒体“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家等。
第九条中心要安排专人接受传达落实中宣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及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有关报道要求、指令、口径等,确保渠道畅通,确保及时准确落实,确保不违规不泄密。
第十条中心如违反上述规定,引发重大政治方向、舆论导向错误,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将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58号)、《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清单管理的通知》(呼党办字〔2017〕25号)要求,对中心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