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二季度根河市纪委监委给予本机关审查调查对象党纪政务处分情况
根河市公安局中央路派出所民警宁连合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宁连合作为一名党员,政法干警,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鉴于宁连合能够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主动说明其违纪问题,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政法系统教育整顿“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3月23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宁连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根河市公安局桥西派出所民警宋涛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宋涛同志作为一名党员,政法干警,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3月23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宋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根河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刘宝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刘宝同志作为一名党员,政法干警,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3月23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给予刘宝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根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邴久战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邴久战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未将办理案件的相关法律手续及印证材料立卷归档,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鉴于邴久战同志在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认错态度诚恳,且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政法系统教育整顿“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2022年3月28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邴久战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上一篇:关于呼伦贝尔市纪委监委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 07-01 ]
下一篇:根河市纪委监委跟进监督 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保障工作有效落实[ 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