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得耳布尔镇部分地块控制性 详细规划》简介
一、规划范围
本次控规规划用地位于根河市得耳布尔镇镇区中部,规划范围北至团结路、南至规划二十四街、西至规划二路、东至规划九街。规划地块总用地面积3.96公顷。
二、用地规划
(一)居住用地
规划居住用地面积为1.746公顷,占规划范围建设用地总面积的44.09%。其中一类城镇住宅用地面积1.466公顷,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面积0.280公顷。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规划用地范围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主要为机关团体用地,用地面积0.664公顷,占规划范围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6.77%。
(三)交通运输用地
规划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0.910公顷,占规划范围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2.98%,主要为规划范围内城镇道路用地。
(四)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规划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面积0.640公顷,主要为规划的两块广场用地,占规划范围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6.16%
三、道路交通规划
(一)道路用地要求
各地块周边道路网系统、交通设施、配建停车、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等应符合图则的规定。道路红线之内的用地为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交通设施用地。
(二)道路规划
规划范围内道路系统依据城镇总体规划,规划范围内道路等级规划范围内道路系统依据城镇总体规划,规划范围内道路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主路、次路、支路和巷道,道路横断面形式为一块板形式。其中
规划范围内道路有团结路、规划九街为城镇主干路,道路红线宽为24米;
规划二十四街为城镇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为14米;
规划二路为城镇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为10米;
巷道一、巷道二为城镇巷道,红线宽度为8米。
四、土地开发控制
(一)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标准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的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依据指南详细规划原则上使用二级类和三级类。
(二)地块编码
本规划地块采用二级编码方式,对各地块进行统一编码,以便于通过图则、规划图纸、文本、指标等形式为每个地块的开发建设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一级编码为按规划区范围,划分A一个一级分区。
二级编码为同一规划范围内中各地块以不同用地性质细分,地块编号按自上而下、自左向右的顺序进行排列,如A-01。
本规划划分了5个地块。地块控制指标参见附表五。
(三)地块调整
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允许对地块进行合并或切分,并对相应用地边界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其用地构成、开发规模及设施配套必须符合图则所规定的要求。
(四)控制指标
结合根河市得耳布尔镇经济发展水平及现状实施情况,依据《呼伦贝尔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地块控制指标,各类用地地块控制指标具体如下:
0801 机关团体用地:容积率不高于1.8,建筑密度不高于30%,建筑高度不高于20米,绿地率不低于30%;
070101 一类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不高于1.4,建筑密度不高于32%,建筑高度不高于18米,绿地率不低于28%;
0702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容积率不高于1.8,建筑密度不高于30%,建筑高度不高于20米,绿地率不低于30%;
1403 广场用地:绿地率不低于60%。
(五)各种用地兼容性要求
各类规划用地兼容性要求具体见附表四。其中:
1、部分兼容
“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之和不超过40%。表中有单独注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被兼容的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以上兼容比例按建筑规模计算。
同一地块内相邻的同性质用地,可合并考虑兼容比例。
2、完全兼容
“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可达100%。
3、禁止兼容
“禁止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不允许混合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
(六)规划用地兼容表中须满足以下要求
1、“完全兼容”以及“部分兼容”中“允许”的用地性质,在满足本规定中的相关条件后,可直接应用于规划管理。
2、“部分兼容”中有“有条件允许”的用地性质,除满足本规定表中的相关条件外,还须通过规划论证等进一步明确兼容功能的布局、规模、交通、环境及景观等方面具体要求,才能应用于规划管理。
3、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用地性质,其规划兼容的判断须单独进行规划论证。
4、进行规划兼容的地块,应予以规范化的明确表达。在规划论证、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按用地或建筑规模递减顺序依次列明地块的用地性质构成,并对兼容后各类用地规模或建筑规模予以明确,有其他附加要求的,应在特殊要求中提出。
(七)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消防、卫生、管线埋设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其他建筑间距应满足《呼伦贝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八)建筑后退距离
建筑后退距离是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沿路绿线和地块分界线的最小距离。原则上地块靠道路一侧,建筑后退主次干路道路红线8米,后退支路道路红线5米,其它道路4米;地块与地块之间考虑开设防火通道的可能,结合地块用地性质,两侧建筑需各后退红线4米和4米。
(九)公用设施配套
各地块给水、排水、雨水、电力、通信、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依托周边地块已有市政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