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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得耳布尔镇河长制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6日 点击数: 1 次 字体:

            

 

 

 

 

 

 

 

得政发〔2019〕99

关于修订得耳布尔镇河长制工作相关制度

的通知

 

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单位、各社区:

根据《得耳布尔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及市河长制工作的新要求,新动向,现将我镇河长制工作6项制度进行修订,请各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2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

3、会议制度(试行)

4、信息共享及通报制度(试行)

5、巡查制度(试行)

      6、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此件主动公开)

 

得耳布尔镇人民政府

2019年8月6日

    

附件1:

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得耳布尔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加强对我镇河长制工作的督察,制定本制度。

一、督察目的

及时全面掌握我镇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落实河长制,确保我镇河长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督察内容

(一)河长制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实施方案制定、印发时间、工作进度、阶段目标设定、任务细化等情况。

(二)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包括镇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设立及运行情况,河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畅通情况。

  (三)制度修订和执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等制度的修订和执行情况。

  (四)河长制主要任务实施情况。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河流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宣传引导、经验交流等工作开展情况。

  (五)整改落实情况。河长办和相关单位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具体督察内容可根据镇河流管理和保护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三、组织形式

  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部门参与组成督察组,对我镇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督察。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督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四、督察时间和方式

(一)督察时间。由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二)督察方式。督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暗访等方式进行,具体包括查阅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河流现场等。通过督察,深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   

(三)督察报告和意见反馈。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将督察报告报至镇总河长、副总河长。对河流保护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按照一河一单的方式,报告市河长制办公室。

  

附件2:

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

 

为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全面掌握我镇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河长制工作全面落实,根据《得耳布尔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问责

  (一)考核对象

  各社区、各相关工作单位、部门。

  (二)考核原则

  开展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按照年初制定的河长制工作目标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考核内容

  1、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得耳布尔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推进我镇河长制工作年度工作目标等文件所制定的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2、综合治理工作。包括河长制组织体系、政策制度、年度计划、问题处置、督导检查、信息报送、工作台账等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四)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等方式进行。考核前,被考核对象应牵头组织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考核项目主要包括:河长制制度落实情况、河长履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日常工作配合度评价等(考核项目可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调整)。

  (五)考核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根据年初制定的河长制工作目标,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及权重、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2、开展年度考核。报镇政府批准后,根据考核方案,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组织。

3、公布考核结果。各社区、单位及部门的考核结果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并报镇总河长和市副总河长后,公布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至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年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一且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河长,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安排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年度排名倒数第二且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河长,对其发出预警提示。

  3、对连续2次考核排名后两位且有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河长,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社区、单位及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镇河长制办公室书面报告。

  (七)责任追究

  1、被考核对象对在河长制工作考核中负有责任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2、做出责任追究的机关及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3、责任追究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责任追究对象原有待遇,不影响评优评先和提拔任用。

  二、激励制度

  (一)表彰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3、坚持“少而精”,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标准、条件、比例、名额,确保奖励表彰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创造性。

  (二)表彰范围

  包括集体和个人。集体指我镇范围内的各社区、各单位、各部门;个人包括河长和对河道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河长指具体河长、村级河长。

  (三)表彰类型

  表彰类型包括“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优秀河长”和“优秀个人”。

  (四)奖励形式和标准

镇总河长、副总河长或其委托授权的镇河长制办公室向受表彰的集体授予“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向受表彰的个人授予“优秀河长”荣誉证书。

(五)表彰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政府决定撤销其表彰。

  1、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

  2、申报表彰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的其他情形的。

 

附件3:

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

  

为强化得耳布尔镇党政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领导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河长制工作机制,根据《得耳布尔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我镇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河长会议

  第一条  会议由镇总河长或副总河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镇政府各项分管工作负责人,其他参会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镇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制度,安排部署全局性工作,审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标准、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以及需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特殊情况,经请示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临时加开。

  第四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作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各级河长及有关责任单位、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附件4:

河长制信息共享及通报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工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服务和支撑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得耳布尔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公开原则

  依法公开、诚实守信、注重实效、服务公众、有利监督。

  第二条 公开内容

  1、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2、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年度计划、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3、镇、村级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长工作动态、河流管理保护落实情况;

  4、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与推行河长制工作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工作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6、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四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内容,应当根据其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1、镇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门户网站、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以及互联网上的其他政府网站;

  2、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政务微博;

  3、报刊、广播、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

  4、信息公示牌、微信公众号、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

  5、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五条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2O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二、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2、方便快捷,及时准确;

  3、规范有效、及时完整;

  4、合法使用、保障安全。

  第二条 共享内容

  1、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层面安排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文件精神;

  2、各地推行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及各地动态;

  3、相关媒体关注、工作简报、图片报道等;

  4、在推行河长制工作实践中的创意创新、新思路、新典型。

  第三条 实现途径

  在得耳布尔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信息。同时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河流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严格信息发布程序

  信息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后发布,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严格遵守相应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五条 定期汇总

  镇河长办要定期汇总统计各地信息共享情况,并将统计结果报市河长制办公室。

  三、信息通报制度

第一条 通报范围

  得耳布尔镇全镇范围。

第二条 通报内容

  1、镇政府对河长制推进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进展、存在突出问题情况;

  3、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危害河流保护管理和推行河长制工作过程中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通报实施主体和形式

  信息通报实施主体为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采用公文、联席会议、网站、主要媒体等形式。

  第四条 通报频次

  1、原则上每半年通报1次,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增加通报频次。

  2、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五条 通报程序

  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拟定,并经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签之后印发。

  第六条 整改要求

  1、对于通报的内容,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一般问题在通报印发后5日内提出整改方案,10日内完结处理;重大问题30日内完结,确实不能按时完结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2、通报问题完结处理后的10日内,要将整改报告报得耳布尔镇河长制办公室。

四、依法依规追责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5:

得耳布尔镇河长制巡河制度(试行)

 

河长巡河是落实河长制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也是河长履职尽责的工作方式之一。为规范、强化河长巡河工作,特制定河长巡河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村级河长开展巡查工作。

第二条  巡河范围:我镇辖区内所负责的河流及入河河道。

第三条  巡河频率:镇级河长原则上每月至少巡河两次,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第四条  巡河方式:采取实地查看等方式。

第五条  巡河内容

1、河长制责任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河流管理范围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四乱”问题,河流水面、河堤岸线保洁情况,河堤岸线绿化、美化、亮化情况。

3、河流水质和入河流主要河道水质情况、入河流排污情况。

4、河流治理重点项目实施情况。

5、河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6、其他应列入河长制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 问题的处置

1、处置权限属于部门的,第一时间要求镇河长制办公室联系或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2、若发现责任单位对问题查处不力的,镇河长制办公室应第一时间以督办函形式转交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查处,必要时由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七条 镇级河长应充分利用“河长通”app开展巡河工作,以便进行问题、影像、录音等信息的电子化、信息化记录。 

 


附件6:

得耳布尔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为及时掌握我镇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得耳布尔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报送原则

(一)及时性。重要信息要早报快报,早发现、早整理、早收集,早报送。紧急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性。信息内容要坚持实事求是,表述、分析务求准确,做到内容真实,数据精确。

(三)实效性。信息通报以服务领导科学决策、推动工作落实为目标,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信息保障服务。

第二条 信息报送主体

市河长3制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第三条 报送内容

(一)月报和简报

月报内容:及时统计汇总我镇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方案的编制、河长及河长制办公室设立、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河长制运行情况、河长制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等,提出进展情况报告。

简报内容:推行河长制过程中的基层动态、典型做法及先进经验等要定期形成简报。具体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

2、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成效成果;

3、河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的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第四条 定期汇总

镇河长制办公室定期汇总统计信息,并报送至市河长办。

第五条 依法依规追责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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