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章、文件《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等,是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定依据,各单位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
习,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二、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收集。感染性废物必须用具有标识的黄色塑料袋盛装,且盛装量不得超过3/4。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外包装袋未被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三、锐利性废物须使用锐器盒,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损伤性废物须放置在锐器盒内,并有明显标识。输液瓶未被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四、各单位袋装后的医疗废物不得丢在走廊上,放置在固定地点由专人负责回收,并做好双签名。
五、医疗废物管理人要对医疗废物登记本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对,登记本要保管至少三年。
六、严禁买卖医疗废物。
七、严禁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放。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学习,预防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行为发生。
各单位将组织学习情况形成总结于2021年8月6日前报至卫健委法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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