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根河市纪委监委给予本机关审查调查对象党纪政务处分情况
根河市人民医院财务科主任刘剑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刘剑身为一名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相互勾结,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根河市人民医院药品采购款,其行为已涉嫌贪污共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2021年1月21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将刘剑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根河市阿龙山中心卫生院院长徐春玲同志被给予诫勉谈话,免予党纪处分
徐春玲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阿龙山中心卫生院院长,对单位职工疏于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造成不良影响,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应予处理。鉴于徐春玲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2月26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徐春玲同志诫勉谈话,免予党纪处分。
阿龙山中心卫生院五官科医生赵晓杰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赵晓杰同志作为一名党员,纪律意识淡薄,未上班期间没有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销假和借调工作的通知》要求,履行病、事假请销假手续,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2月26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晓杰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半)。
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杨立伟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杨立伟同志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未严格进行检查工作,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3月17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立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市场监督管理所科员刘燕飞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刘燕飞同志身为一名党员,纪律意识淡薄,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组织纪律;存在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违反生活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6月4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燕飞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半)。
根河市委党校党支部书记、常务副校长王伟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王伟同志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对收取的租金应列入未列入单位财务核算,并用于帐外支出,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6月10日, 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根河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报呼伦贝尔市纪委批准,决定给予王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根河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安利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安利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纪律意识淡溥,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安排他人替会替考,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8月9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安利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根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原审判员崔恩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崔恩同志身为党员、人民法院刑事庭原审判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没有按照工作程序办理案件,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9月9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崔恩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根河市公安局好里堡派出所副所长刘树清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刘树清同志身为党员、政法干警,未正确履行职责,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涉案人员执行行政拘留,存在执法不严的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9月9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树清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根河市公安局看守所原所长张文华被调整退休待遇
张文华作为时任根河市公安局看守所所长,违法为服刑人员办理保外就医,且服刑人员在保外就医期间再次犯罪,影响重大,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2021年9月9日,经根河市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张文华退休待遇(降低一个工资级别)。
根河市教体局原局长张德龙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张德龙同志身为党员、市教体局原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办理好里堡小学资产评估工作,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9月9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德龙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敖鲁古雅乡派出所民警郭静波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郭静波同志身为党员、政法干警,未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为服刑人员办理保外就医,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10月20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郭静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根河市公安局监管大队原队长任孟江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任孟江同志身为党员、政法干警,未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为服刑人员办理保外就医,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10月20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任孟江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根河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赵立杰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赵立杰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报销差旅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执行上级文件规定,违规收取工本费,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10月20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立杰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将根河市医疗保障局违规收取的工本费14,105.00元予以收缴,上交财政。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孔祥富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孔祥富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纪律意识淡溥,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11月10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孔祥富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半),将孔祥富违纪所得148,340.00元予以收缴,上交财政。
根河市经济局、商务局退休职工李蕊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李蕊身为党员,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妥善保管好财务档案资料,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11月19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蕊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根河市文联办公室主任、会计刘志华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刘志华同志身为党员,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11月19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志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满归镇中学教师曹广宇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曹广宇同志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时任满归林业中学校长,对学生学籍管理不到位,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11月19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曹广宇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根河市得耳布尔法庭庭长侯立波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侯立波同志身为党员、政法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11月19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侯立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根河市阿龙山镇党委书记梁柏谦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梁柏谦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时任河东办事处副主任、主任,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政治纪律;违反“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事项及大额资金使用,违反组织纪律; 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造成公共财产较大损失,在拆迁工作中失职渎职不作为,违反工作纪律;挪用公款为他人经营获利,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虚开发票套取现金,涉嫌贪污犯罪,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2021年11月24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请根河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梁柏谦开除党籍处分,终止梁柏谦根河市第六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将其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根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李福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李福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参与经营活动并获利,违反廉洁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12月13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福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将其违纪所得6.77万元予以收缴,上交财政。
根河市第二中学原校长焦树臣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焦树臣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对学生学籍管理不到位,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12月13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焦树臣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根河市公安局旅游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刘旭东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刘旭东同志身为党员、政法干警,监督执法工作不严格,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12月13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旭东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根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马春明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马春明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收受下属礼品、在下属单位核销费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案件办理、疫情防控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2021年12月13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马春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将其违纪所得15,776.00元予以收缴,上交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