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贯彻落实全区河湖长制会议暨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市河长制各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气象局、水文局:
现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贯彻落实全区河湖长制会议暨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自治区总河湖长令2021年第3号)随文下发,按照自治区第3号总河湖长令要求,请各相关责任部门对应自治区责任分工,认真总结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反复出现的问题,摸清问题原因,提出解决措施,落实管控长效机制,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至市河长办。各乡镇、办事处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河长制和河湖管理保护各项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贯彻落
实全区河湖长制会议暨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会议精神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自治区总河湖
长令2021年第3号)
联系人:童金秋
联系电话:15849099556
邮 箱:ghshz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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