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建墓地的公告
根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建墓地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く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99号)、呼伦贝尔市民政局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民政发(2020)142号)、根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根河市开展违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政办字(2021)5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殡葬管理,扎实推进违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依法检査拆除“活人墓”和硬化大墓硬化物及其附属建筑。
(二)依法处置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墓地、骨灰安放设施以及私自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建造坟墓。
销售坟墓的行为。
(三)全面依法整治“三沿七区”(“三沿”是指公路、铁路沿线两侧,水库附近及河道管理范国内;“七区”是指耕地、林地、草原、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可视范围内的散埋乱葬坟墓。
二、整治措施
(一)对“活人墓”一律彻底拆除,恢复土地原貌。
(二)依法检查拆除硬化大墓硬化物及其附属建筑。(对大墓的认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关于埋葬遗体单人墓占地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不超过6平方米的上限规定。)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墓地以及私自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建造坟墓及销售的,由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四)对“三沿七区”范围内的硬化墓要坚决依法整改、拆除,铲除硬化附属物和私自圈地围墙;对可视范围内的乱埋乱葬坟墓采取植树绿化遮挡。
(五)对无主坟墓,由所属乡镇、街道牵头,按照上述情形依法处理。
三、整治时限及相关要求
所有活人墓和硬化大墓硬化物及其附属建筑限于2021年9月10日前自行进行拆除。对未在规定时限内自行进行拆除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自公告之日起,我市范围内不允许私自建造硬化大墓、活人墓;“三沿七区”范围内不允许散埋乱葬坟墓,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根河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