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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融媒体中心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5日 点击数: 字体:

   第一条为促进根河市融媒体中心互联网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确保发布信息健康、有序、高效、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要求,并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根河市融媒体中心公开或需要对外宣传的所有互联网信息,凡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按重要程度分为三类:

  A类信息:即普通信息,包括全动态、日常会议等信息;

  B类信息:即重要信息,包括重要会议、主要领导重要活动以及重大事项情况等信息;

C类信息:即敏感信息,包括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可能被媒体恶意炒作、重特大事件及各类突发事件等信息。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发布要本着“保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保密”的原则,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五条各类报送信息必须经总编辑审核,以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

  第六条上网发布政务信息要贯彻“公开是前提,保密是例外”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保密为由将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互联网信息的发布审核实行“三审机制”,即:

初审

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一般为责任编辑),在审核全部信息内容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从专业的角度对稿件的社会价值和文化学术价值进行审查,把好价值观、政治关、知识关,并对信息内容提出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

复审

应由具有正、副编辑职称的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复审应审核全部信息内容,并对信息内容质量及初审报告提出复审意见,作出总的评价,并解决初审中提出的问题。

终审

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总编辑、副总编辑或由总编辑指定的具有正、副编辑职称的人员担任(非总编辑终审的意见,要经过总编辑审核),根据初、复审意见,主要负责对信息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倾向、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等方面做出评价。如果选题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内容,属于应当由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重大选题、或初审和复审意见不一致的,终审者应审核全部信息内容,在此基础上,对信息能否发布作出决定。

  第八条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对因审核不严导致信息发布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根河市互联网信息发布审查表》,所有报送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查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十条建立互联网信息再巡查制度,指派专人负责互联网信息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编辑人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一条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或信息,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根河市融媒体中心新媒体平台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发布宣扬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

  第十二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根河市融媒体中心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根河市融媒体中心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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