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机关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市人大机关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组织依据党员标准,组织党员和群众对每个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模范作用进行综合评议,促使党员自觉接受监督的一种必要形式。党支部要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一、评议时间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年终进行。
二、民主评议党员的对象为市人大机关党支部全体党员,评议时召集机关全体党员参加。
三、评议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要求,对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和鉴定。评议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程序是:(1)动员教育;(2)民主测评;(3)汇总并分析研究评议情况;(4)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评议结果及党支部意见;(5)使用评议结果进行评先选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对基本合格党员要制定改进措施。
五、评议结果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要通报本人。要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正确区分政策界限,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对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超过50%的,一般应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在认真调查核实,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一时一事表现与长期一贯表现,严格做出结论。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党员,指定专人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不合格党员,根据具体情况和本人态度,采取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方式予以处置。
六、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进一步提高党员素质,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七、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市人大机关“评先树优”和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上一篇:2019年人大机关党建工作总结[ 12-23 ]
下一篇:市人大机关党支部2020年党建工作计划[ 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