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新冠肺炎防控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以及《根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应急预案(第一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等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乡辖区范围内包括:15个猎民点、木瑞、加拉嘎、育良、加油站居民区、敖乡62户。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等的应急储备工作,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日常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全乡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社区、网格长在乡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3)依法应对,规范有效。全乡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社区、网格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部门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全乡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社区、网格长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在全乡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14天)发生1例以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乡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1例以上;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在我乡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冠状病毒肺炎在满洲里、牙克石发生并波及邻近市,疫情有扩散趋势,我乡职工有武汉家属接触史的;
(2)发生传染性鼠疫、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乡范围内流行,有疑似病例的;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乡发生或传入我乡,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乡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12)辖区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乡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自治区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冠状病毒肺炎在自治区级已经确定为一级事件的;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乡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2例以上;
(3)霍乱在全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我乡首次发生;
(4)1周内在全市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全市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自治区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全市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全乡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呼伦贝尔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级别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乡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乡指挥部由党委书记或乡长任总指挥,成员由向卫生院、派出所、社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乡领导小组:(1)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统一领导、指挥全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建立和运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3)按照权限,启动和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上报和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4)开展相应的演练、科研、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
3.2乡指挥部办公室
乡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乡政府。
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总指挥的指示,组织召开乡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组织制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子预案,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3)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
(4)协助根河市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指挥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对乡属各单位、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
(6)负责相关信息的报告及其他相关工作;
(7)协助市指挥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演练、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培训和专项演练;
(8)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重点,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态, 减少危害和影响。
4.2响应启动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乡政府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上报根河市委、市政府,由根河市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第一时间以最快速度上报根河市委、市政府。在根河市统一指挥下全力开展紧急处置。
4.3响应启动后(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4.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乡政府应急反应:
立即成立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院做好信息收集、人员隔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区域范围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物资,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2)乡卫生院应急反应: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赶赴现场,开展技术调查、取证,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性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对控制效果实施评估。在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消除后,经评估,及时解除相关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乡政府、上级卫生计生委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置方案。
(3)成员部门应急反应:
发生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时,乡食药监相关人员,开展事件调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展;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开展应急响应。
4.3.2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乡政府应急反应:
除立即实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措施外,立即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协调辖区内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专家咨询委员综合评估结果,请求上级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技术、物资等支援。
(2)乡卫生院应急反应:
除立即实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措施外,立即联系上级专家会同本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调查确认,判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作出综合评估,向乡政府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委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
(3)成员部门应急反应:
除立即实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措施外,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参与应急工作。
4.4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报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宣布疫区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可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为控制疫情蔓延,经报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关停景区、博物馆等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可以停工、停业、停课。可以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可以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对流动人口加强管理,采取预防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7)居委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有关部门应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9)非事件发生地要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趋势,加强相关疾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防止事件的发生、传入。
4.5应急反应的终止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必须待事件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经乡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反应。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乡卫生院在乡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与病人救治情况、控制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以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乡政府、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2奖励
乡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乡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适当补偿。
6 附则
(一)本预案由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