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耳布尔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提高镇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针对我镇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种类,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本镇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冰雹、沙尘暴、雪灾等)、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等)、生物灾害和山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包括工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与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通常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镇内行政区内的,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履行政府及其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进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动员和发挥居委、部门、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
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得耳布尔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案是镇政府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也是指导政府各部门、编制各类预案的依据。
(2)得耳布尔镇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种或某几种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以上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一条 领导机构
镇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镇长的领导下,通过镇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第二条 办事机构
镇党政办是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第三条 工作机构
镇各基层站所、有关部门是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归口管理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并加强横向协作联动。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一条
预测与预警
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预测预警系统
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确定预警级别,主要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 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二条 应急处置
信息报告
遇到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居委及有关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居委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基本应急
重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居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外,卫生部门要按规定启动医疗救治工作方案,做好救治工作;派出所要做好秩序维护和安全防护工作,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事发地居民要积极协助抢险,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其他协作部门要根据镇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的安排,按本部门职能做好协助抢险和保障工作,提供应急抢险所需的各种技术服务、人员、物资、器械、设备、工具及生活必需品等,运输部门要保证各种物资安全及时到位。
应急响应
当突发公共事件趋向扩大、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或事态难以控制时,重大级别以下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居委、部门率先启动相关预案;需要政府协调处置重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由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各居委、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应急结束
重大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章 恢复重建
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对附近公众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应及时组织转移安置。
调查和评估
要对重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第四章 应急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一条 队伍保障
健全居委、各部门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条 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第三条 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证灾后群众吃、穿、住、用、医等方面的需要。
第四条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院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第六条 治安保障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七条 通信保障
确保通信畅通。
第八条 设备保障
准备各种救援抢险设备,保证在应急处置中调得出、用得上、起作用。
第九条 保障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
作,确保人员安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一条 宣传和培训
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第二条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应急预案演练
镇安监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按照应急预案的内容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演练,确保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预案能起到提高紧急救援反映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组织实施,统一指挥,将事件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镇安监办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镇人民政府完善本预案。
第二条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