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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根河市人大常委会聘任环境保护监督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5日 点击数: 字体:

关于印发《根河市人大常委会

聘任环境保护监督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办事处人大工委:

《根河市人大常委会聘任环境保护监督员暂行办法》经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根河市人大常委会聘任环境保护监督员暂行办法》

 

 

 

 

 

 

 

                      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根河市人大常委会

聘请环境保护监督员暂行办法

2018年5月21日根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推动美丽发展核心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为人大代表提供履职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生态立市、绿色发展”战略,坚守“发展、生态、民生”三条底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做贡献。

二、聘请对象和条件

环境保护监督员聘请对象为根河市级人大代表。每个乡镇、办事处聘请一至二名,全市共聘请十七名环境保护监督员。

环境保护监督员具备一定的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关心和支持环境保护事业,积极参加环境保护宣传活动,能够为环境保护事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三、聘请程序

1、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提供市级人大代表人选;

2、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拟出初选名单提交主任会议;

3、主任会议审议初选名单,确定聘任名单;

4、市人大常委会颁发聘任书,并在市级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全社会;

四、聘任期限

环境保护监督员聘任期限为五年。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聘任,人大代表期满或人大代表职务终止,环境保护监督员聘期自然终止。

五、环境保护监督员权利

1、环境保护动态知晓权;

2、建设项目“三同时”知情权;

3、环境治理设施运行监督权;

4、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检举权;

5、环境保护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权。

六、环境保护监督员义务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2、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调查,了解造成污染的原因,对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3、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了解建设项目、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动态,及时提醒、督促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三同时”规定;

4、了解“三废”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掌握运行动态,督促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积极推进污染物达标排放,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

5、积极规劝、主动制止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时向环保部门反映情况,并报市人大常委会;

6、及时将监督过程中了解和掌握的情况、信息、群众意愿等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

7、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环境保护监督员工作联系

1、联系环境保护监督员的部门为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2、环境保护监督员以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反映问题;

3、环境保护监督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转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人大代表;

4、环境保护监督员关于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市人大常委会及时组织调查并交与有关部门处理;

5、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监督员公开信息,保障环境保护监督员权利;

6、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环境保护监督员进行培训和交流监督经验;

7、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环境保护监督员,给予适当的表彰。

 

注释:“三同时” 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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