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党群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党群服务中心以便民、利民、服务于民为理念,以“马上就办、办就办好”为原则,积极建设功能完善、设施先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党群服务中心,最大限度地为辖区内群众、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努力做到“群众动嘴,干部跑腿”。服务中心坚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格执行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按服务事项公开申报材料、办事程序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服务,把中心建设成为依法行政、管理规范、运作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示范窗口。
一、位置分布示意图:
二、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三、服务对象:敖乡辖区内的党员群众、猎民和驻地企业。
四、服务事项:城乡低保金的给付(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特困人员认定)城乡临时救助(包括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城乡医疗救助金的给付(包括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包括发放高龄津贴、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其他事项。
五、党群服务中心各场所位置及功能:
党群服务中心:使用面积共528.32平方米位于太阳城一号楼东侧(敖鲁古雅民俗文化传承中心)。内设党员服务、综合业务、退役军人服务、新时代文明实践等窗口,是集中为群众办理各项事项的场所。
1.便民休息室:位于党群服务中心一楼有具体标识,面积125平方米,是党员群众休息,咨询办理服务的办公场所。
2.党员活动室:位于党群服务中心一楼东侧有具体标识,面积53平方米,内设置乒乓球台等器材,并设置志愿者服务角,是全乡党员群众举行精神文明宣传、使鹿文化宣传、文体娱乐活动和休息锻炼的场所。
3.便民办事大厅:位于党群服务中心二楼有具体标识,面积150.48平米,是辖区党员和群众具体办理业务,服务群众的办事窗口。
4.党员会议室:位于党群服务中心二楼有具体标识,面积28平方米,是党员进行理论学习和开展警示教育场所。
5.信访接待室:位于党群服务中心二楼有具体标识,面积24.84平米,是接待辖区内党员群众来访工作场所;反映群众来访中的合理诉求和正常上访等重要信息。
6.退役军人服务站:位于党群服务中心二类有具体标识,面积22.5平方米,是展现退役军人风采,更好地为辖区退役军人提供学习、沟通、政策咨询、反映需求、帮扶解困等服务的场所。
7.文化工作室:位于党群服务中心二楼有具体标识,面积22.5平方米,是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和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促进乡村特色文化的发展的工作室。
六、服务事项指南: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规划办
行政权力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划用地申请书、规划设计图
办事流程:申请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和项目的性质,核定用地规模等,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图;
(6)核发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受理地址:敖乡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窗口
(二)城乡低保金的给付事项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民政
行政权力名称:城乡低保金的给付
法律法规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持有根河市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报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成员信息等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1、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成员信息等有关材料。关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乡镇、街道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开具受理通知书。核实申请人提交材料有无缺漏。联系申请人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低保中心审批。
市低保中心在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按照30%比例进行实地入户复查。对拟审批的低保申请在其居住地进行审批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作出审批决定。
低保资金实行差额保障,通过银行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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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事项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民政
行政权力名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法律法规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具有我乡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和视力残疾的残疾人。
办结时限:
申报材料: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局审批。
3、审批程序。市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其本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受理地址:敖乡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窗口
(四)城乡临时救助事项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民政
行政权力名称:城乡临时救助.
法律法规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或暂时性困难的家庭。
申报材料:申请书、审核审批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病例诊断书、残疾证等复印件
办事流程:1、本人提交申请材料。2、社区调查核实。3、上报乡镇,进行公示。4、乡镇上报民政局 。
受理地址:敖乡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窗口
(五)城乡医疗救助金的给付事项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社保办
行政权力名称:城乡医疗救助金的给付
法律法规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辖区低保人员
申报材料:申请书、审核审批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病例诊断书、“城镇医保”报销凭证、“一卡通”复印件、医疗发票复印件。
办事流程:1、本人提交申请材料。
2、上报乡镇审核填表。
3、乡镇上报医保局审批。
4、医保局拨款。
受理地址:敖乡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窗口
(六)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民政
行政权力名称: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年满八十周岁的本地户籍人员
申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1张、本人“一卡通”复印件
办事流程:1、本人或其家属提交申请材料。
2、社区核实后上报乡镇民政部门。
3、乡镇民政部门上报民政局审核。
4、审核通过后,经财政系统“一卡通”发放,按季度发放。
受理地址:敖乡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窗口
(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 城建办
行政权力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法律法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辖区范围内因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需要处置余泥、余渣、泥浆等建筑垃圾的。
申报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垃圾土方核算单(验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基础图原件)、消纳场所平面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如需委托人办理需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办事流程: 1、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事项所有指标进行全面审核, 同时对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查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是否符合条件。不符合的,不予办理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部门将审核结果呈报分管领导并进行讨论,讨论通过的,作出许可决定,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地址:敖乡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窗口
(八)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 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城建办
行政权力名称: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 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1、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3、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申报材料: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关于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申请书;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民个人申请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临时堆放物料,拟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位置原貌实景彩色照片(七寸彩照一张)。
4、临时性堆放物料,拟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彩色效果图(七寸照片一张);
5、涉及到法定相邻关系的,提交法定相邻人同意改造的书面协议;
6、施工单位法定资质证书和安全施工保证书(盖公章);
7、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到期无偿拆除保证书。
8、其他必要材料(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涉及到交通安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
9、填写单位或个人提供关于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表。
办事流程:1、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2、窗口受理审查3、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4、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受理地址:敖乡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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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城建办
行政权力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法律法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辖区范围内因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需要处置余泥、余渣、泥浆等建筑垃圾的。
申报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垃圾土方核算单(验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基础图原件)、消纳场所平面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如需委托人办理需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办事流程: 1、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事项所有指标进行全面审核, 同时对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查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是否符合条件。不符合的,不予办理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部门将审核结果呈报分管领导并进行讨论,讨论通过的,作出许可决定,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地址:敖乡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窗口
(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事项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城建办
行政权力名称: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个人
申报材料: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书;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4、安全评估报告;5、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6、管线、杆线架设设计图纸;7、涉及城市桥梁的,有桥梁所在城市的市、县(县级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桥梁原设计单位参与的桥梁专家委员会对安全施工措施的的审查意见。
办事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请表格名称和获取方式: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咨询电话:
受理地址:敖乡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窗口
(十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流程
(一)办理条件:
承办机构:城建办
1.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设置户外广告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
4.户外广告不能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不得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不得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
5.不准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二)申请材料:
1.填写审批表;
2.白天和夜晚效果图各三张。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1)窗口提交。(2)信函提交。(3)网络提交。
2.受理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3.获取审批决定书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决定书类型:审批表《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四)特殊环节:
1.现场勘验:
2.公示:
(五)办理方式:
敖乡党群服服务中心办理
(六)受理窗口:
敖乡党群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七)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八)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二)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承办机构:城建办
二、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申请条件
具备办理辖区树木砍伐许可所需的证件,并经所在辖区绿化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合格,砍伐10棵以上50棵以下。
四、申请材料
1、《根河市砍伐树木申请表》(原件3份)
2、砍伐树木申请报告(说明砍伐树木理由、位置、数量等)(原件1份)
3、主管部门的有关立项批准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到敖乡党群服务中心大厅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二)审查:
1、现场勘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踏勘现场,提出初步审批意见。
2、分管领导审核。现场勘验后,填写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三)审批:
分管领导审核后,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四)办结:
同意处置的,服务大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审批结果。不予批准的,由服务大厅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六、法定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
五个工作日。
八、发放证件及有效期
同意砍伐城市树木的批复意见:根据工程工期及苗木的具体数量确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根河市相关部门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