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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河西街道办事处气象灾害 应急预案

文章来源:河西街道办事处 作者:李丛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点击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我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由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发展理念,发挥气象工作的基础性、现实性和前瞻性作用。

1.2.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服务工作。

1.2.3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使应对突发重大气象灾害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2.4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2.5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重大气象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气象灾害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素质。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8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气象事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24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气象事业的实施意见》(呼政字〈2007〉17号)、《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研究成果》、《根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乡镇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辖区多年重大突发性天气事件气象服务工作实践,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根河市河西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的重大气象灾害(含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下同)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减灾、救助等应急工作。

重大气象灾害,指由于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与气象条件相关的有毒大气成分扩散、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安全事件。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安全生产办是街道办事处主管气象事务的职能部门,也是本街道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气象灾害的责任部门,承担处置气象灾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2.1.2指挥部的成立:

一旦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街道办事处根据气象站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况成立街道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气象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街道重大和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指挥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武装部长担任,街道党政办、社会事务办、组宣办、综治办、计生办、桥西派出所、铁西居委会主任、幸福居委会主任为成员。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三)根据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发展态势、实际处置和实际控制需要,受灾害影响委会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街道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1.3 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

(一)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防灾减灾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与设施建设,组织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三)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协调解决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

(四)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和居委会开展相应工作;

(五)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一)党政办:参与街道办事处气象防灾减灾决策,发布气象灾害预案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

(二)公会:负责调配预案实施后的相关物资,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气象服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三)社会事务办:统一审核发布气象灾害灾情和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全街道气象灾害的救助、救济和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灾区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四)安全办:承担街道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防御气象灾害和灾后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负责全街道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灾情调查核实;负责对全街道水利设施进行有效的监管,尽可能将损害降到最低程度。组织抢修被气象灾害损坏的基础设施;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五)综治办:协助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六)组宣办:加大宣传,尽可能将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融入各种文体活动当中。

(七)桥西派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御气象灾害物资和破坏防灾救灾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防御气象灾害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协助提供部分道路实景信息。

(八)居委会:接到重要灾害预报、警报时,采取多种形式向居民传达,及时通知广大群众做好气象防灾避灾工作,组织群众做好防灾减灾避险工作;做好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及相关善后工作。

第三章 应急处置

3.1.1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时,各居委会要第一时间向街道指挥部报告;及时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防御以及损失等情况,在2小时内向街道指挥部报告。

3.1.2  应急预案启动

所辖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街道办事处和市气象主管机构。

3.1.3  应急响应

当气象灾害发生时,根据灾害所造成的影响和灾害类别,相关部门牵头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二)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部门联系,并根据上级气象部门发布的指导信息,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三)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按照职责组织群众做好防灾减灾避险等工作。

(四)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服务情况。

3.1.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3.1.5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各居委会可根据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各居委会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1.6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党政办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3.1.7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街道指挥部视情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第四章  后期处置

4.1.1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结束后,街道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报送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上报。

4.1.2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4.1.3 保险理赔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灾后自救能力。气象站应无偿为保险理赔等活动提供气象证明材料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调查鉴定,提供气象灾害调查报告。保险部门应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4.1.4 恢复重建

街道指挥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水利、供电、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章  应急保障

5.1.1 交通运输保障

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保障人员转移以及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

5.1.2 资金保障

财会部门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抗灾救灾的资金保障。

5.1.3 物资保障

各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并督促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加强生活、医药、防护用品类救灾的储备,加强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

5.1.4治安保障

派出所加强灾区和社会治安管理,做好重点部位的警卫和人员聚集场所秩序维护,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5.1.5  避灾场所保障

民政部门确定本街道各地的避灾(避险)场所,设立标志,确保防灾避灾的人员转移安置需要。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学校及社会公共场所,用于人员转移安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6.1.1  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各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多种媒体,对辖区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气象防灾减灾能力。

(二)各居委会及有部门要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以及工作管理、救援人员上岗和其他常规性培训工作,纳入总体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的培训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方面的培训,提高相关应急人员的素质。

(三)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6.1.2 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7.1.1 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申报追认为烈士。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责任追究。各部门和个人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街街道办事处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安全办应结合本街道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修订,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布。

本预案由河西街道办事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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