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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办公室关于印发《根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和农牧民工 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河西街道办事处 作者:李丛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4日 点击数: 2 次 字体:

根新冠防指办发〔2020〕9 号

根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进企业 复工复产和农牧民工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复工复产和农牧民工管理 工作,稳步有序恢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障企业用工需求,促进 根河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工作部署,按照《呼伦贝尔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实施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 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3 号)及《呼伦贝尔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进 企业复工复产和农牧民工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实施分区精准防控,以乡镇、办事处为单元,坚持科学防治、精准 预警、精准施策、精准落实,统筹疫情防控、农牧民工管理与经 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 误。

二、组织实施

(一)全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

1、全面加强生产期间疫情防控工作

(1)实行厂区封闭管理。企业要减少厂区进出通道,在每 个出入口设置检测卡口,配备体温检测仪器,落实 24 小时人员值守,对进出人员、车辆严格检查检测,做好信息登记,严禁无关人 员进入厂区。要减少人员来访等活动,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开 展商务交流。

(2)严密职工健康监测。建立职工体温日检测制度,在生产 区、办公区、宿舍区等点位设置检测点,严格对职工进行体温检 测。职工上下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企业通勤车辆要提前 做好防疫消毒,乘坐人员须佩戴口罩并测量体温,隔座乘车,减少 人员密度。赴根河市域外出差职工返回后,要严格落实隔离措施。

(3)加强环境卫生和就餐管理。企业要对所有场所每天至 少消毒三次,重点区域增加消毒频次。加强公共区域通风换气,保 持空气流通。加强就餐卫生管理,保证食材安全、餐具卫生,采取 分时段供餐、分散就餐的方式,减少人员聚集。

(4)落实岗位防疫措施。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工作期间 全程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废弃口罩 等防疫物品统一回收、集中处理。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轮 岗排班,采取“小班制”模式,减少单班在岗人数, 暂停不必要的 会议、聚会等活动,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

(5)强化物流车辆管理。外来货运车辆进入厂区前,要进行 消毒处理,驾乘人员须佩戴口罩并检测体温,减少与厂区人员的直 接接触,货物送达后尽快驶离厂区,对运输物资视情况进行消毒处 理,加强驾乘人员管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及时对驾驶室、门把 手等接触部位进行消杀。

(6)妥善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企业要制定应急处置预 案,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响应机制,落实应急值守、情况报告、物 资调配、力量调动等措施。对出现乏力、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职 工,立即向防疫部门报告。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疑似病 例的,及时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处理进行指导,并 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2、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1)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各乡镇、办事处要 全面掌握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和企业经营遇到的困难,交通运输、商 务等部门重点解决工人返岗难、物流运输难、供应链运转不畅等 问题。政务服务部门要创新项目审批方式,开展“网上办”、“掌上 办”和“预约办”,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办理项目 手续等各项工作。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分类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

(2)强化企业用工保障。人社部门要密切关注企业用工情 况,实施“一企一策”,帮助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和就近就地用工问 题,指导做好返岗前防控培训,并及时按疫情防控要求纳入网格化 管理。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综合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资金,支 持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缓缴或返还部分社保费等政策,切实减轻困 难企业用工压力。

(3)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金融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 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 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加大本地区“下调贷款利率、延期还本付息”研究落实力度。税务部门要开展减免税费工作。其 它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采取延付水电暖费等临时性支持措施, 做到欠息不停贷,欠税不停产,欠费不停供。

(4)全面加强复工企业的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卫健委《关于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 要求》,帮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 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当前各行业 安全生产监管要求,及时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加大重点领域行业安 全生产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到位,严格疫情防控期间 应急值守,防止忙中出乱,确保发生应急事件第一时间处置。环境 保护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监测,加大对企业 的检查监督;同时要加强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安全管理,确保及时、 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

(5)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行业领域企业复工复 产和农牧民工管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企业防疫和生产 保障工作。

3、认真落实复工复产防疫准备措施

(1)各乡镇、办事处要科学合理评估风险,完善疫情防控 机制,落实防控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双重责任,统筹抓紧抓细抓 实抓落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复工复产 防疫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指导企业有重点、分类、分期、分 批复工。

(2)建立复工复产备案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各乡镇、办 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开复工情况进行备案,主要包括复工 复产时间、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生产计划、原料采购和产品销 售地、物流运输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

(3)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复工复产企业要建立主 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 落实人员责任,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台账,建成从企业管理层 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横到边、纵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 体系。

(4)严格返岗人员疫情核查。企业要建立返岗职工“花名 册”,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详细掌握每名职工及家庭 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对于从外省区及重点疫区返 回根河的职工或返岗前 14 天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接触的职工,要 主动申报,在企业属地指挥部指导下,对其严格执行集中隔离医 学观察措施,按规定解除隔离后方可返岗。要采取错峰返岗措施, 企业复工关键岗位的人员集中返岗,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 各地要有序组织采取“点对点,门对门”包车服务接送返岗人员。 企业要安排车辆从车站等交通中转站将职工送往集中隔离点。对 来自湖北、黑龙江的职工要暂缓返岗,对来自湖北以外 14 个疫情 较重地区的职工,要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来自其他地区的职 工,要居家隔离观察 14 天。

(5)做好防护物资和人员配备。企业要根据防疫需要,为职工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 精等消杀用品。要设置隔离室,购置防护服、护目镜、医疗器械 等应急装备,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所需的医护人员、安保人员, 企业要协调当地指挥部统筹解决。

(6)全面开展厂区消毒。企业复工复产前,要对厂区内生 产、生活、办公区域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人员密集场 所、重点设施设备等部位要进行彻底消杀,保持良好通风,防止 病毒传播蔓延,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车间、工区、工位每 日消杀不少于 3 次,所有在岗职工每个工作日测量体温不少于 4 次,并实施台账管理。

(7)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条件, 在有订单、有市场、有原料保障的基础上,科学安排疫情期间的 生产计划,按需组织生产和物料采购,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降 低疫情输入风险。

4、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1)企业复工复产申请程序。首先,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 企业要向所在乡镇、办事处提出复工复产申请,制定本企业疫情 防控工作制度和恢复生产防控措施(组织机构、疫情防控方案、 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方案等)。其次,由企业上报上岗职 工名单信息并向所在乡镇、办事处做出疫情防控承诺。本地上岗 企业员工信息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核实,外地返岗企业员工,由 当地提供员工隔离健康证明,企业对员工返岗做出详细安排(包专机、专车等返程方式)并报防控指挥部批准,员工返回后需进 行医学健康检测并隔离后报防控指挥部批准方可返岗。乡镇、办 事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认真核实评估,达 到防控防疫和安全生产要求,将初审意见上报防控指挥部复工复 产专项工作组,复工复产专项工作组提出复审意见,汇总企业提 交相关材料上报防控指挥部,经防控指挥部批准后,企业方可组 织复工生产。

(2)坚持“七不开”原则。一是未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负责的疫情防控组织机构的不得复工复产;二是未制 定疫情防控方案、防控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方案的不得复工复产; 三是未配备专职防疫人员的不得复工复产;四是返岗人员排查、 外地返回职工及本地职工信息调查不彻底的不得复工复产;五是 未落实测温计、口罩、消毒液等防控物资及防控物资储备不足的 不得复工复产;六是隔离观察场所未设立的不得复工复产;七是 未开展公共场所、职工宿舍、生产设施设备等消毒工作的不得复 工复产。

(二)做好农牧民工管理工作

1、加强农牧民工的管理和服务

(1)要做好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加强农牧民工流向 分析比较,及时有针对性制定工作措施。对符合流向条件的务工 区域做好就业岗位收集储备。

(2)广泛征集企业复工复产岗位信息和农牧民工就业需求信息,公布线上发布渠道,通过网络和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动态发 布。加大对企业用工招聘支持力度,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促 进生产经营秩序稳定。对信息网络不畅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 尽可能在社区、超市门前张贴用工信息公告,有序促进农村牧区 劳动力转移就业。

(3)科学安排业务流程,优化服务程序,精简办理材料, 减少非必须的现场服务,暂停一切面向农牧民工的聚集性服务活 动。不举行集中人员的招聘活动,尽量采取网上招聘或一对一招 聘。招聘前,要做好疫情排查工作。

(4)农牧民工输入地要及时跟踪主要输出地疫情变化,对 返岗返城人员进行实名制台账管理。依托单位和社区等基层服务 平台,通过扫描二维码申报、组织现场填报等方式,采集返城返 岗人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加强联防联控,形成工作 合力。

2、促进农牧民工就近就业和转移就业  加强返乡农牧民工摸排和分类指导。对于不外出的农牧民 工,要引导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呼伦贝尔 968966 就业创 业办事直通车、呼伦贝尔人才网等平台推送用工信息,实行网上 招聘、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3、落实就业政策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就业必先救企,要落实好援助企业的政策,减轻疫情对企业 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增强企业吸纳就业的动能,促进农牧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稳定就业。

(1)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企业 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将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 费的时间延长到 2021 年 4 月 30 日,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费用从 2 月到 6 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从 2 月到 4 月可对大型 企业减半征收。

(2)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 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 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 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 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 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 6 个月企业及 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确定。

(3)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 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为 1 年,展期享受贴 息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企业,符合借款 人条件的,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贷款担保和贷款发放相关手 续。

(4)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 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以线上为主要方式的职业培训,同时接规定- 11 - 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严把复工复产审批关口。

要处理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 工复产的关系,以疫情防控和安全为前提,落实企业防控疫情和 复工复产的主体责任,并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因时因企因产制宜, 把做好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医疗废物处置等工作作 为企业复工复产的前提条件,监督指导企业做好相关工作,未达 标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二)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要按照呼伦贝尔市《关于实 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 干措施》要求,结合地区分类和产业特点,统筹制定分类分批复 工复产方案。要分类指导央企和各类国有企业率先复工复产,带 动其他企业复工复产,确保企业复工复产稳妥有序。

(三)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要针对疫情防控工作中暴露 出的薄弱环节,梳理谋划储备一批公共卫生、电商服务、电子政务 等补短板、调结构、惠民生、增后劲的高质量发展项目。要结合 复工复产实际,完善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调度, 帮助企业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年重大项目建设任 务全面落实。要加强日常监管、源头监管、施工过程监管,抢抓 工期,全力推进,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

(四)落实复工复产支持政策。要用足、用好、用活援企稳 岗政策,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创新优化审批服务,加大信贷力度,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依法依规减费降税,加 大融资和创业担保支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支 持企业快速形成产能,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政策保障。

(五)认真落实稳就业主体责任。要突出就业优先导向,推动 产业、财税、金融、贸易、教育、社保等政策围绕稳定和促进农 牧民工就业综合发力,最大限度消除疫情对农牧民工就业工作的 影响。要加强部门协同,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摸清疫 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农牧民工需求,从严落实防疫防控措施, 上门服务,联合办公,合理引导,分批返城返岗。  根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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