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期居住根河市域外享受低保人员 日常管理标准的说明(征求意见稿)
针对各乡镇街道部分现享受低保人员长期(在外生活一年以上)在根河市域外居住,执行管理标准不统一情况,现将有关低保人户分离管理做以下说明:
一、关于人户分离残疾低保人员。
残疾等级为1、2级及严重精神障碍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独立生活困难,且在当地无近亲属照顾,可以在异地长期居住。乡镇街道低保管理机关需了解其详细居住地址,一个以上联络电话,用于日常生存监控。
二、关于人户分离重病低保家庭。
1、重特大疾病病种:
根据《呼伦贝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第八条 低保申请家庭重特大疾病认定重特大疾病病种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医改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3〕210号),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根据政策调整,逐步纳入重特大疾病的其他病种。
2、人员管理:
患有以上病种享受我市低保待遇长期生活在外家庭,且家庭患病人员在本地不具备治疗条件,可以在治疗地长期住居住,乡镇街道民政部门需了解其详细居住地址,一个以上联络电话,用于日常生活状态监控。病人需按年度提供当年诊断或者病例(机打原件)。
3、其他能够治愈病种人员管理:
因患病且在本地不具备治疗条件,或在外地急诊,治疗阶段需长期生活在外人员,乡镇街道民政部门需了解其病情治疗近况,以及了解相对长期居住地址,一个以上联络电话,用于日常生活状态监控。病人需每半年提供当时诊断或者治疗期间病例相关材料(机打原件)。
三、关于人户分离老年人家庭。
根据《呼伦贝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申请低保家庭劳动力系数认定标准。男61周岁,女56周岁以上,劳动力系数为≤4.0。即认定老年人年龄标准为男61周岁,女56周岁以上人员。此类因个人身体或其他原因在本地无人照顾,在异地长期居住,管理机关需了解其详细居住地址,一个以上联络电话,用于日常生存监控。该户经济状况核算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了解其子女在当地家庭经济状况,有固定收入的,按(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赡(抚、扶)养费计算百分比原则上为“5%—20%”,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城市年赡(抚、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以当地劳动部门发布数据为准)×工作月数×百分比×应赡养人员个数计算,确认该户是否符合我市享受低保标准。
父母或子女有下列情形,可不核定其赡(抚、扶)养费:
(1)父母或子女目前享受低保的;
(2)父母或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含智力、精 神残疾3级);
(3)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指两年义务兵);
(4)父母或子女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5)父母或子女为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强制戒毒人员;
(6)九年义务教育及本科、专科和 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四、关于因陪读人户分离家庭。
该类人员仅限于高中阶段呼伦贝尔市境内就读家庭,在孩子高中阶段内,可以在呼伦贝尔市境内其他地区暂时居住。管理机关需了解在外生活时间范围和该家庭详细居住地址,一个以上联络电话,用于日常生活状况监控。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在外学习情况,人户分离情况以家庭为单位界定,即夫妻双方及子女全部在外长期居住。
五、关于在外地照顾老人家庭。
在外人户分离家庭重新计算家庭经济状况。年家庭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以当地劳动部门发布数据为准)×工作月数×劳动力人员个数计算。无法了解所在地区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内蒙古自治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其他原因人户分离家庭。
关于人户分离家庭各地应完善监控程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中,对家庭经济收入测算有关规定,对已确认长期(在外生活一年以上)在外地生活的低保家庭,重新计算家庭收入,做出相应的处理;对已确定失联低保家庭,无法确认家庭收入情况的,按《内蒙古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中,(十)动态管理---定期报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在报告期内主动向苏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动及家 庭成员从业变动等情况。在报告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不主动报告的,不予继续保障;做出处理。
七、其他未说明人户分离情况。
在本说明中未提到其他人户分离的情况。以内蒙古、呼伦贝尔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制度为准。
根河市最低生活保障保障中心
2020-12-25
各地应联系本地关于人户分离实际情况,管理工作难点,未提到的相关人户分离情况,对《关于长期居住根河市域外享受低保人员日常管理标准的说明》作出反馈意见,以便我市关于低保户人户分离管理工作建立统一标准,完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