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委员会议事决策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敖鲁古雅乡党委议事决策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更好地履行党委会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议事决策规则。
第二章 议事决策原则
第二条 乡党委会议事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重大决策广泛征求意见,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实现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宗旨意识,牢记“两个务必”,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维护和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五)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生态立乡、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打基础、谋发展、寻突破”的原则,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项事业,积极支持人大、政府以及人民团体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大力加强对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六)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乡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由乡党委委员集体讨论决定。每位委员对分管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乡党委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果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对乡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所有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乡党委会在党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会职权。落实乡党员大会的决议并接受监督,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主持乡党委日常工作,主要是从政治、思想、组织上加强领导,集中精力把好方向、谋好全局、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乡党委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在党委闭会期间,涉及全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具体范围是:
(一)重大问题决策
1.传达学习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全乡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研究决定召开乡党委会,确定会议题,对提请党委会决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并负责召集乡党委会。
3.审定有关召开乡党员大会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及各项准备工作,检查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4.研究决定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他全局性的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调整。听取全乡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审定乡人大、乡政府提出的经济建设、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他重要经济社会问题,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研究决定全乡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政策等。
6.研究决定涉及乡域内安全稳定中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置。
7.研究决定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问题。
8.听取乡人大、乡政府、乡纪委、乡人武部的工作汇报,并及时对其请示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讨论决定各支部报请乡党委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9.审议通过以乡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乡党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10.研究提出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对乡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11.对必须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全乡人事分工。
2.讨论上级党委作出的人事安排。
3.讨论决定下属支部委员候选人事项。
4.讨论决定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提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审定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2.审定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在本乡的重点建设项目。
3.审定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如重要基础设施项目、重要交通项目、重要产业项目、重要经贸流通项目、重要社会事业项目、重要民生项目、重要生态建设项目等。
4.审定其他需要乡党委会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审定全乡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安排和调整。
2.审定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满5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的支出和使用。
3.审定其他需党委会决策的资金支出。
(五)讨论其他方面应由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党委会议必须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议事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提出、审定党委会议题
1.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重大议题的调查研究,乡党委分管、联系委员要亲自参加;确有必要时,由乡党委委员集体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2.乡党委委员按工作分工对分管、联系的工作向党委会提出议题和建议。
3.拟提请党委会议讨论审定的议题建议,必须以书面材料报送乡党委办公室,由乡党委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根据轻重缓急提出乡党委会议题方案,并送乡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经乡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乡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乡党委副书记审定。
4.对拟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酝酿的,应当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能代替党委会决策。
5.重大问题可专题讨论,专题讨论前应作充分准备。
(二)会议讨论和决策
1.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先由分管委员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汇报提纲和议程进行汇报。
2.乡党委委员对所列议题要积极讨论,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既要关心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善于从工作全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对全局性的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还要注意征求列席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凡属重大原则问题,每个委员都要有鲜明的态度。
3.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者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等,党委会有关委员应当回避。
4.乡党委委员充分讨论后,由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根据讨论情况,确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如讨论意见比较一致,可提请会议表决。议事决策时,一般先由分管的领导同志作汇报或者说明,然后由党委会委员发表意见,书记应当在党委会其他委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实行末位表态。
5.表决办法:
(1)乡党委党委会议对讨论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2)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以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应结合实际适当扩大事项范围,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会议主持人视情况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干部事项,按规定程序在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和征求意见后提出。
(3)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7.凡属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由委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五条 重大问题的决定应经过下列程序:
1.重大的、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选择的方案。
2.重大问题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征求乡党委委员的意见。
4.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六条 对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党委会委员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作出违背集体决定的行动,坚决反对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坚决反对表面上执行,实际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消极抵触等行为。
第七条 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由乡党委书记、乡党委副书记或党委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及时作出结论。
第六章 议事决策落实
第八条 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乡党委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纪要起草党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或者有关批复,一般抄送乡党委委员和乡人大主任,乡政府副乡长。既要由乡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乡党委书记或乡党委书记委托乡党委副书记签发。
第九条 对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由乡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抓好落实。涉及到两个以上委员分管的工作,由乡党委主持日常工作的乡党委副书记协调,并督促落实。乡党委书记对党委会议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 乡党委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督查台账,加强跟踪督办,汇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 对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做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在党委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背既定决策。
第十二条 对党委会议决策执行落实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共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党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党委办公室承办。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