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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街道办事处行政许可及行政给付设立依据、条件

文章来源:河西街道办事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0日 点击数: 字体: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
1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广告牌匾设置位置、规格、材质、数量、设置时间等进行审查,按照广告牌匾审批要求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决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并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主管部门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并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审批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法案,组织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主管部门批准。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并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镇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四)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六)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七)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一处一次砍伐少于五十株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少于一百株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主管部门批准。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并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6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许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主管部门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并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主管部门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并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7.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主管部门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并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8.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城市低保金的给付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2)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3)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4)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5)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3.决定责任:(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2)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0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2)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3)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4)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5)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3.决定责任:(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2)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1城乡临时救助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2)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3)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4)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5)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3.决定责任:(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2)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2城乡医疗救助金的给付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2)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3)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4)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5)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3.决定责任:(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2)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依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民,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改正、扣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3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本)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2)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3)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4)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5)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3.决定责任:(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2)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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