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政务公开>管理公开 > 详细内容

中共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委员会“三重一大”制度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30日 点击数: 2 次 字体: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坚持依法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和纪委的监督作用,切实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措施,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根河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方案》,结合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以下简称:敖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乡党委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二)科学决策原则。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党代表和人民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和公示,乡党政班子成员要对议题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形成会议记录。

(三)依法依规则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规定,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涉及本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市党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本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中的相关重大事项,事关乡干部职工、居委会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的重要事项;

3、本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

4、本乡辖区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5、本乡人大关于全年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换届选举工作,召开人代会的安排,依法监督等重要事项;

6、本乡关于全年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就学、就医等重要民生问题,重大改革政策,居委会建设和管理及加强自身建设的重大措施等重要事项;

7、安排干部外出学习考察、调研事项;

8、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请示、协商的重大事项,机关、站(所)和居委会请示的重大事项;

9、应当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和居委会主任的推荐、选拨、任免、选举、交流、奖惩、考核和使用意见;

2、机关公务员(事业人员)交流、轮岗、调动的审定;

3、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4、按照干管权限,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三)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

1、年度本乡实施项目;

2、未列入预算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3、集体资产评估、折价、权属变更,征地、搬迁中集体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乡财政预算的安排建议;

2、预算调整建议;

3、项目资金的使用

4、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数额满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资金安排;

5、年终各项奖励资金的安排;

6、其他大额资金安排。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就当经过如下程序:议题的提出——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基本形成共识——班子会议商议——按决策权限召开会议决定。

(一)议题确定。乡经济发展等提出有关“三重一大”事项的议案,由乡党委统一受理议案;由乡党委书记主持召开乡党政班子会议,经乡党政班子会议商议,拟出初步方案,并将初步方案报上级组织或相关部门审查,确保决策事项的初步方案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乡党政班子会议必须有应参会人员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时方可召开,讨论重要人事安排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到会时方可召开。根据所确定的会议议题,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决议。“三重一大”事项一般由乡党委集体决策,乡领导班子成员和监督小组成员原则上要参加乡级“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会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需要上报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履行好相关的程序和手续。

(三)会议记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班子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构、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形成文字材料存档备案。

(四)会议纪律。遵守好保密纪律,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五)其他要求。“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保证民主渠道的畅通;并适时公开相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决策事项实施完成后,要将执行情况在公开栏内公示。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先确定议题,不能临时动议。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讨论时,现场负责人经向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后,可酌情当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乡党政班子汇报。

四、执行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乡党政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按决策权限,由乡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二)遇有分工交叉的,可由乡党委明确一名具体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

(三)按集体决策程序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四)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按决策的程序做出新的决定后,按新的决定执行。

五、监督、责任追究

(一)成立由书记柴伟平任组长、纪检书记、委员及党员、乡民代表适当人数组成的总数为5—9人的监督小组,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并适时向乡党委通报情况,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要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乡科级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内容;

(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执行情况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人员,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照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规定的程序给予诫勉谈话,引咎辞职直至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报告的。

2.事项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

3.对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4.相关人员未提供直实情况,导致集体决策失误的。

5.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职责的,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贻误工作时机,造成经济损失的。

6.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7.其他原因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六、其他

(一)本指导意见中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二)本指导意见由乡党委负责解释。

(三)本指导意见由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