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规范空编进人程序,提高编制管理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使用是指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各自的使用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和配备领导干部等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编制使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前置审核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使用,需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复后,方可补充人员。
(二)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市委编委会确定的年度进人总量内统筹编制使用,并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适量补充人员。
(三)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使用,应符合中央、自治区及市本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第二章 编制使用管理权限及审核审批程序
第五条 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编委会)负责审批编制使用申请事项。
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编办)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办理编制使用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动议应由其党组(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编制使用申报、审核与审批程序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以部门或党组(党委)名义向市委编办提交编制使用申请(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开遴选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及随调家属安置、领导干部任免不提交编制使用申请),由市委编办按照工作程序受理审核。
编制使用申请内容是:单位现核定编制情况、现有人员情况、编制结构情况、使用编制理由及依据、拟使用编制数额、拟进人员渠道及基本情况等。
(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编制使用单位按组织部门要求向市委组织部提出招录人员申请并抄送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汇总招录计划后,由市委编办商市委组织部提出编制使用审核意见,经市委组织部部长审定后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批。
(二)公开遴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编制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组织部门要求向市委组织部提出遴选人员申请并抄送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汇总遴选职位后,由市委编办商市委组织部提出编制使用审核意见,提交市委组织部部长审定。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组织人社部门要求按审批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公开招聘人员申请并抄送市委编办,经组织、人社部门汇总招聘岗位后,由市委编办商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编制使用审核意见,提交市委组织部部长审定。
(四)事业单位引进专业人才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提出引进人才需求,向市委编办提出引进人才编制使用申请,由市委编办提出名额分配意见,商组织、人社部门后提交市委编委会研究决定。
因满编或空编不足急需引进专业人才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向市委编办提交增核人才专项编制申请,经市委编委会研究决定增核人才专项编制,再按上述程序执行编制使用审核审批。
(五)政策性安置人员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及随调家属安置,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安置计划,商市委编办后,经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具体安置意见,由市委编办提交市委编委会研究审定。
异地交流任职干部配偶安置,由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向市委编办提出拟调人员编制使用申请,经市委编办审核后提交市委编委会研究审定。
免费师范生安置,由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向市委编办提出拟安置人员编制使用申请,经市委编办审核后提交市委编委会研究审定。
(六)在编人员调动
市本级以外调入: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向市委编办提出拟调人员编制使用申请并提请市委编委会主要领导审签意见,由市委编办审核并提交市委编委会研究审定。
市本级单位间调转: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提交拟调人员申请,向市委编办提交拟调人员编制使用申请,由市委编办审定;因体制改革、职责调整产生的人员调转,市委编办按机构编制职责调整审批文件审定。
领导干部任免:按《关于建立领导职数及编制使用情况预审、备案制度的通知》(呼机编办发[2017]128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人员列编注册与核减
第九条 市委编办依据组织、人社部门印发的录用、招聘、调转文件及档案审核结果等材料,审核拟进单位空编后开具《使用空编核准单》。
《使用空编核准单》自签发之日起,原则上2个月内有效。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机构编制、组织或人社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持拟进(调)人员相关审批文件办理列编手续。
(一)公务员考录、公开遴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需提供公务员考录(遴选)或公开招聘录用文件、《公务员登记表》或《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通知。
(二)引进专业人才、军队转业士官、随调家属、异地交流任职干部配偶、免费师范生安置、市本级以外调入及市本级平行调动人员需提供《呼伦贝尔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进(调)工作人员审批表》。
(三)体制改革、职责调整的人员调转,需提供《职责人员编制划转表》。
(四)领导干部任免,需提供组织、人社部门印发的干部任免令。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退休、调出、开除、辞职、辞退、死亡等,所在单位需在有关部门印发审批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办理人员核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编制使用范围内,组织(人社)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
第十三条 市委编办协调相关部门,适时对市本级各部门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纪等问题,有关部门将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或人社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旗(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