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根河市人大五届三次会议第37号建议的答复
根农水科技字〔2019〕35号
关于对根河市人大五届三次会议
第37号建议的答复
河西代表团、杨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禁渔期保护规划水产资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根河市禁渔期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通告>的通知》文件精神,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禁渔期为: 5月1日至7月31日。额尔古纳河、哈拉哈河、贝尔湖等边境水域除特殊规定外,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
根河市没有自主修改禁渔期的权力,如果要按照天然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划为常年禁渔区,需要向自治区主管部门申请,待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2019年6月18日
上一篇:关于对根河市政协委员提案总编第201904号的答复[ 05-20 ]
下一篇:关于对根河市人大五届三次会议第64号建议的答复[ 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