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30种治疗重特大疾病药品纳入门诊特殊用药范围
好消息!30种治疗重特大疾病药品
纳入门诊特殊用药范围
为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按照《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将治疗重特大疾病及罕见病等临床必需,疗效确切,治疗周期长,适合门诊或药店供应保障,已通过谈判机制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尚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或保障不足的药品,纳入门诊特殊用药范围。
实行门诊特殊用药待遇资格备案制。符合用药规定的参保患者,一经备案可享受一个年度内门诊特殊用药待遇,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因治疗必须更换门诊特殊用药或同时使用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用药的,应重新备案。
在本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谈判药品时,由医院医保科按照药物规定的适应症进行审核、备案。在本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规范范围内谈判用药的,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备案。
根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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