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学习】基层党组织选举中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几种情况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 ,“进行选举时 , 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作这样的规定 , 是为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利 , 使党内选举能够充分体现多数选举人的意志。但从实际情况看 , 有的党员由于种种特殊原因 , 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为了保证党的基层 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 , 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 并经党员大会通过 , 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
(1) 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
(2) 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 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 , 但正在服刑的 ;
(4) 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5) 工作调动 , 下派锻炼、蹲点 , 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 , 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凡上述情况之外者 , 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 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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