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廉洁自律制度
一、执法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严禁以权谋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罚款、收费项目,改变罚款、收费标准;
(二)有意暗示或刁难被管理者和服务对象,索取财物;
(三)发现违法行为有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为违法者开脱说情;
(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管理者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五)违反规定让被管理者或企、事业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六)其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执法人员要严于律己,不得寻找借口向被管理者借钱、借物、压价购物等。
三、执法人员要按规定使用收费、罚款票据,不得收费、罚款不开票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严禁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品。
四、执法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规定,不得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人员。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文明执法,严禁对当事人吃、拿、卡、要,推诿扯皮、刁难谩骂、侮辱殴打。
六、严禁执法人员从事或参与歌舞厅、饭店、酒楼、发廊、洗脚房、桑拿浴、录像放映、各种摊点以及与城管执法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和亲友提供经商便利。
七、执法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所办理案件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八、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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