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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至2020年根河市纪委监委给予本机关审查调查对象党纪政务处分情况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6日 点击数: 字体:

根河市卫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及市卫健委主任王文杰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文杰同志在担任根河市卫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及市卫健委主任期间,纪律意识淡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公款核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违反工作纪律,未正确履行职责,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以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2019年10月24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文杰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半),收缴其违纪所得。

阿龙山镇党委原副书记、镇长秦余朝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秦余朝同志在担任阿龙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19年11月21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秦余朝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徐海涛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徐海涛同志在担任根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纪律意识淡薄,违反组织纪律,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工作纪律,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且存在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与班子对照检查材料雷同问题,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19年10月24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徐海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满归镇小学原校长李淑梅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李淑梅同志在担任满归小学校长期间,理想信念淡化,纪律意识淡薄,违反组织纪律,违反议事规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规设立“账外账”;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2018年6月22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淑梅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一年半),政务记过处分。2019年10月,李淑梅被根河市委提名免去市民族小学校长职务。

金河镇党委书记孙大军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孙大军同志在担任金河镇党委书记期间,违反工作纪律,阻止他人向组织报告重大事项,在危房拆除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0年6月1日,经根河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呼伦贝尔市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孙大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半),政务记大过处分。

金河镇镇长松岭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松岭同志在担任金河镇镇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0年2月15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报请根河市委同意,决定给予松岭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半)。

金河镇副镇长郑彦海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郑彦海同志在担任金河镇副镇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0年2月15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报请根河市委同意,决定给予郑彦海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金河镇财政所所长孙慧瑕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孙慧瑕同志在担任金河镇财政所所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0年2月15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报请根河市委同意,决定给予孙慧瑕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根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原教导员董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董展在担任根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期间,纪律意识淡薄,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2019年12月7日,根河市监察委员会将董展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0年7月21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董展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根河市得耳布尔镇人大主席团原主席张平安同志被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张平安同志在担任根河市得耳布尔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期间,利用负责拆迁得耳布尔镇主街门市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薛某某3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系受贿行为,其行为涉嫌受贿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规定,2020年5月10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根河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平安同志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由二级主任科员降至四级主任科员)。

好里堡中心卫生院院长段汗青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段汗青同志作为一名党员,好里堡中心卫生院院长,纪律意识淡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为单位职工多发放绩效工资,顶风违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0年10月30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段汗青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半),将好里堡中心卫生院超额多发放的绩效工资142,186.42元予以收缴,上交财政。

阿龙山镇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温杰同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温杰同志在担任阿龙山镇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期间,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2020年5月14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温杰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半)。

根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原大队长付明星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付明星同志在担任根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执法监督检查不到位,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0年3月13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付明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根河市公安局敖鲁古雅乡派出所所长李旭东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李旭东同志在担任根河市公安局敖鲁古雅乡派出所所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违反法律规定审批案件,且对被处罚人行政拘留处罚长期未执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0年3月13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旭东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根河市公安局敖鲁古雅乡派出所原副所长隋立成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隋立成同志在担任根河市公安局敖鲁古雅乡派出所副所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0年3月13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隋立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根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原工作人员隋立志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隋立志同志身为根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20年3月13日,经根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隋立志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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