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45号)
为切实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和传播,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冷链食品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防指发〔2020〕112号)以及《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呼防指字〔2020〕10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进口冷链食品管理要求,严格落实进货查验、食品安全自查、追溯管理、人员管理、索取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最大程度降低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实现冷链食品全流程闭环管理和溯源管控。市场监管、交通等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依法索取、查验、留存进口冷链食品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加盖供货商公章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凭证,且须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载明的事项全部一致;进口冷链食品的核酸检测证明材料;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已经消毒的证明。将进口畜禽肉品水产品按部位等形式分割销售后的,必须持有上述证明材料,并保存原包装备查。进口冷冻猪肉制品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相关材料和记录至少留存2年。
三、凡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在进口冷链食品到达前24小时携带每批次产品的证明材料到辖区内的市场监管所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报备事项包括:食品经营单位名称、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该批次食品的核酸检测报告或海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凡是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全的,一律封存且不得出售使用(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费用,除抽检外均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四、根河市域内,冷链物流企业运输进口冷链食品过程中不得开箱,严格落实装载运输装备消毒和一线人员个人防护措施。承运进口冷链食品的物流运输企业、车辆业主和驾驶员,必须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进口冷链食品货物已经消毒证明,无相关证明不得承运。
五、进口冷链食品入境后的消毒方式方案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和监督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举报。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