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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满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09日 点击数: 8 次 字体:

根河市满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一)负责城镇管理方面执法监督工作

1.负责对未在城镇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政处罚工作;

2.负责对占用城镇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3.负责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随意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4.负责对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影响镇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5.负责对损坏城镇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镇树木、损坏城镇绿化设施、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6.负责对在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未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工作;

7.负责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8.负责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9.负责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公用共用设施用途的: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名备进行经营的,对物业服场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10.负责对擅自占用、挖掘城镇道路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镇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在桥梁等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的,在城镇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在桥梁、路灯上设置广告牌、挂浮物的,未对设在城镇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等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镇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镇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镇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镇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未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镇道路下的管线未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镇路,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工作;

11.负责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行政处罚工作。

(二)负责环境卫生方面的执法监督工作

1.负责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工作;

2.负责对在城镇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行政处罚工作;

3.负责对在城镇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镇容物品,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工作;

4.负责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行政处罚工作;

5.负责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政处罚工作;

6.负责对未经城镇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镇容的行政处罚工作;

7.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行政处罚工作;

(三)负责河道采砂监管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监管工作;渔业资源捕捞监管监管工作;水域滩涂养殖监管工作;饲料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等监管工作。

(四)负责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图书、影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违法经营活动。

(五)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

(六)负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管工作;负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七)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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