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根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大气重污染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完善呼伦贝尔重污染大气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和联防联控,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共身体健康,现将《根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城市大气重污染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完善呼伦贝尔重污染大气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和联防联控,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特制订该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呼政发〔2019〕12号)、《呼伦贝尔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呼污防攻坚办〔2019〕4号)、《根河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根政办发〔2019〕11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因沙尘、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方案体系
应急方案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加强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密切配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措施、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确保应急工作能及时有效执行。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部门联动,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有序落实。
2、组织指挥机构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设立根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根河市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市长担任,成员由根河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根河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根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为根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根河市分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根河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及生态环境局根河市分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的上报。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有关成员单位严格按职责分工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制定相关专项应急方案。
(1)根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重污染天气应对重大问题,承担呼伦贝尔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根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根河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对重污染天气职责;督促各重点监管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组织和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承担根河市应急指挥部及呼伦贝尔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根河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告工作;会同根河市委网信办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舆情管理;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4)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根河市分局
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根河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联合根河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督导重污染天气下重点排污企业按照“一企一策”方案要求,实施减排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导检查;配合做好秸秆焚烧、燃煤污染等防治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5)根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下应急能源保障工作;负责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负责牵头做好全社会能源活动管理;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6)根河市教育体育局
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下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应急保障工作;配合呼伦贝尔市教育局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7)根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下重点排污企业错峰生产;负责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8)根河市公安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制定并执行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加大高排放车辆的检查力度;加强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行驶;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9)根河市财政局
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工作;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0)根河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管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1)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居民取暖散煤治理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2)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下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施工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工作;负责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监管工作,并组织加强巡查力度,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3)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下交通保障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做好公路施工扬尘防控工作;负责督导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配合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完成公共交通保障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4)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负责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方案,配合呼伦贝尔市农牧局完成秸秆综合利用及秸秆禁烧工作,从源头有效控制秸秆焚烧工作;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负责河道、河床、滩涂等裸露地表扬尘防控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5)根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6)根河市应急管理局
指导督促重点污染企业临时(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7)根河市气象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负责全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配合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根河市分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等工作;配合呼伦贝尔市气象局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8)根河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重污染天气时新闻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电视台、根河市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19)重点排污单位职责
根河市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有:根河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根河市比利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河市森鑫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
按照《关于梳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暨开展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制定的通知》(呼气防组办〔2020〕1号)文件要求,科学的制定、实施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确保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1)监测。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要素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根河市气象台对未来3天气象条件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气象条件变化趋势进行参考性预测,为预警、相应提供参考依据。
(3)会商。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系会商,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根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自治区统一预警分级,根河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分为黄色(III级)、橙色(II级)和红色(I级)三级预警。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III级):AQI日均值>2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II级):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I级):AQI日均值>2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预警发布
当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分级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日均值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气候条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2.3预警措施
(1)III类预警措施
市宣传部门、广电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公司等通过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根河冷级App、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公告,及时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II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III及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保持通讯畅通,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3)I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II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预测、预报工作,同时,对极重污染区域外的相邻区域的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重点跟踪,进一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公安、消防、武警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准备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从高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用升级措施。
预警降级: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III级)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II级)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I级)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 III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教育部门负责督导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等,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关于限制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车通行的公告》(根公交〔2020〕27号)文件要求,对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的柴油货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4.3.2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发改(能源)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矿山(含煤矿)、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3 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的易感人群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员避免室外运动和作业。教育部门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后可采取弹性工作制,企业可自主决定弹性工作制。
②督导大型超市、商场(不包括专门经营食品、药品的),汽车装饰和修理厂、干洗店、理发店、美容店以及电影院等服务行业停业。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关停名单上企业70%。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实行交通管制,根据以下指标有选择的进行限行: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
4.4应急响应终止
I级、II级、III级应急响应的终止和发布程序一致。当空气质量指数恢复到III级级别以下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认为满足应急结束条件时,将会商结果上报根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根河市政府,根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根河市政府根据会商情况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登记或终止应急响应,经指挥部和根河市政府批准后,由根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所属各应急成员单位传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作出应急响应评估报告,并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至呼伦贝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后评估,提出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的建议等。
4.5信息公开
按照事件级别,I级、II级、III级重污染天气应急事件信息分别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信息。信息发布要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5、保障措施
5.1人员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配合呼伦贝尔市完成重污染天气预案、保障预案、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
5.2经费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专项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3安全保障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于风险较大的企业,要积极配合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现场指挥工作,按照各司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5.4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重污染天气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5.5宣传保障
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措施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从而正确应答舆论。
6、附则
本预案由根河市人民政府制定,由根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根河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后起实施,《根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根河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政办字〔2014〕37号)同时废止。
附:
1.根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2.根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流程图
3.根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发布格式样表
根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印发
附件1
根河市重污染天气
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总 指 挥:王成石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总指挥:孟祥宝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刘晓晶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家胜 生态环境局根河市分局局长
于 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伟光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禹贵文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曹庆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海鹏 市财政局局长
刘统宝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秦建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晓峰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孔祥富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高铁成 市农牧水利科技局局长
王文杰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李仲华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云龙 市气象局局长
王茂竹 市公安局副局长
侯世华 生态环境局根河市分局副局长
附件3
根河市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警信息发布表单
预警级别 | 发布时间 | ||
预警发布(调整、接触)信息依据 | 《根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全市大气污染预警会商专报》(XX年第XX期) 《根河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会商报告》 | ||
预警发布(调整、解除)信息主要内容 | 经XXX联合会商,受不力天气条件影响,我市XX将出现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为保护公众健康,减缓大气污染过程,按照《根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XX行政区启动区域重污染天气XX预警,执行XX级预警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XXXX。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XXXX。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XXXX。 | ||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意见(签字) | |||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