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耳布尔林场:
因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治理及扩建工程项目用地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根河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权属为耳布尔林场国有土地10.0479公顷,其中:农用地10.047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69公顷、林地9.9910公顷)。实际补偿标准为:林地补偿标准为0.8708万元/亩,交通运输用地参照林地0.8708万元/亩进行补偿;上述土地位于耳布尔林场,使用权单位为耳布尔林场,我市履行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告知工作,收回国有土地为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治理及扩建工程项目使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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