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耳布尔镇权责清单
权 责 清 单
·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及道路运输企业的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以及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城乡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特困人员认定)
· 城乡低保金的给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许可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