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道路运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善和提高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服务质量和行政执法水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公民的监督作用,强化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结合根河市道路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由根河市运输管理站行政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公示的主要内容:
1、执法主体、主要职责;
2、执法种类、依据、标准;
3、执法程序、期限;
4、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5、执法岗位设置、办事人员和部门电话;
6、监督岗和监督电话;
7、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金额及相关收费项目、标准;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公示方式
1、场所公示
各股室、各分站应在办公场所的墙壁、橱窗等明显位置设立公示牌、电子显示屏公示本机构应予以公示的主要内容。
2、媒体公示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扩大宣传、公示面。
3、现场公示
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应当向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口头公示应执法内容。
六、涉及受委托的行政执法应当公示《交通行政执法委托书》。
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的主要职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或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职责范围。
八、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履行下列公示义务:
1、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并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2、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 说明理由;
3、告知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
4、依法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5、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
6、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并说明理由。
九、不遵守、执行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轻微,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