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
2018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对《规则》学习宣传,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规则》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出台背景
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和程序作出规范,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刀刃向内,把自身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高度自觉。两年来的实践表明,《规则(试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约束、履行好职责使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任务的深化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的战略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也面临着新的更高要求。在这个背景下,党中央制定《规则》,将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
(二)主要内容
《规则》共10章77条,比《规则(试行)》增加了20条。
第一章总则4条;
第二章领导体制8条;
第三章监督检查7条;
第四章线索处置6条;
第五章谈话函询6条;
第六章初步核实4条;
第七章审查调查17条;
第八章审理7条;
第九章监督管理14条;
第十章附则4条。
二、《规则》的主要亮点
(一)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2017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中央纪委《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不仅仅是提升法规位阶,也不局限于内容补充完善,而是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必将极大地激励纪检监察机关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好履行党章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二)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纪律检查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定监督执纪工作首要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规则》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明确“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三)突出监督首要职责
《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监督重点和要求,强 化了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法履职和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明确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四)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
《规则》在指导思想上,明确“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在领导体制中,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规则》具体在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请示报告、措施使用等各个环节,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扣紧纪委监督执纪和监委监察执法的链条,体现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五)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在线索处置环节,第二十条明确“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第二十三条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确保对问题线索处置全程可控。
在谈话函询环节,规定谈话函询之前要严格审批,谈话内容应制作谈话笔录,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在初步核实环节,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审查调查环节,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对审查调查处置工作的领导,严格报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严格管控措施使用,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在案件审理环节,规定纪律处理或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
(六)规定多项自我监督制度
《规则》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规定了多项自我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审查调查组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以及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等。《规则》强调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三、认真抓好《规则》的贯彻落实
全体干部职工要将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政治任务。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学习,认真领会核心要义,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对照《规则》找准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强化自我约束。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将监督当成一种组织的关心和保护。切实做好依法依规履职,不断为地区发展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