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与不再受理的情况
不予受理
对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一)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 正在办理期限内的,或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再次提出相同信访事项,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四) 对未按照《信访条例》逐级走访反映问题的;
(五)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对前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不再受理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三)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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