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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9日 点击数: 字体:

一、     出生申报

1、   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父亲或者母亲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   非婚生育出生人员,出生医学证明上有父亲、母亲信息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直接抚养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申请随父亲落户,需一并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     收养申报

   1、收养人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二)  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三)  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和收养人户口迁移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2、公民收养未成年人,被收养的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登记。

三、恢复户口申报

1、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体移交地方的,本人应当向因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三)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一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注销登记

1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居委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  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  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2、入伍注销

公民被批准服现役的,本人、父母或者户主应当凭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公民被军事院校录限具有军籍的,本人、父母或者户主应当凭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在入学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3、出国(境)定居注销

1、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本人应当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或批准赴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2、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住在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及翻译件公证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五、市外迁入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我市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落户登记:

(一)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凭)并长期居住的人员;

(二)  夫妻双方相互投靠的;

(三)  申请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的父母投靠申请人的;

(四)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者有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不受合法稳定住所的限制。试用期满正式录用的,凭调动通知书、录用介绍信、单位聘用合同书及户口簿等材料,可以申请落户登记;

(五)  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外来人员,凭营业执照等材料,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登记;

     呼伦贝尔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实行一站式办理,迁移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登记。

六、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凡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

七、姓名变更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申请变更姓氏,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变更为父亲或母亲的姓氏;

(二)  变更为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三)   因由法定抚养人之外的人抚养而变更为抚养人姓氏。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和相关说不上明材料。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

(一 )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五)被限制出国国(境)期限未满的;

(六)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一致的。

八、出生日期更正

公民的出生日期是不可变更的。对公民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办理户口登记时提交的生出医学证明不一致的,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

2、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三)能证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的相关原始材料;

3、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书面更正申请办理。

九、民族变更

公民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确定。公民申请民族变更,盟市、旗县级公安机关凭民宗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

            居民身份证管理

一、 申请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一)  申请办证本人;

(二)  居民户口簿;

(三)  到期换发或其他原因换发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交原居民身份证;

     二、异地申请居民身分证

1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人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三)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受理地公安机关要以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数据信息为准,严格核验申领人身份信息。

第二条  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居住证;

(二)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三)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四)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持户口簿办理;

2、申请代办临时居民身份证的,代办人持办证人户口簿需到户籍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办理。

            居住证管理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一年。

申请居住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  本人相片;

(三)  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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