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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社区“三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文章来源: 作者:幸福社区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0日 点击数: 3 次 字体:

河西街道幸福社区“三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河西街道幸福社区党务、居务、财务公开(以下简称“三务”公开)工作,增强决策及管理的透明度,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切实加强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群众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按照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相关规定要求,根据《根河市“三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入推进基层党务、政务、居务公开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建设,强化对基层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纪原则。遵循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内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依法依规贯穿于“三务”公开的全过程,实现“三务”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真实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可靠,准确无误,结果公平公正,面向基层、面向党员、面向群众。

(三)注重实效原则。坚持立足实际,以群众联系最密切、最直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增强公开的主动性、针对性,讲求实效,坚决杜绝形式主义。

(四)及时便民原则。“三务”公开的事项应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人民群众的要求相结合,必须紧贴时代主题,简明清楚、通俗易懂、及时更新,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坚持以公开促落实、促改进、促监督。

(五)规范操作原则。科学规范“三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范围、程序、方式和时限等,及时更新公开目录,科学安排,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公开质量,增强“三务”公开的严肃性、公信力。

三、“三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党的组织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1.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的内容。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参照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和根河市委党务公开内容,明确河西街道党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两个维护”情况;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上级组织工作安排情况。

(2)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党组织的基本情况、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总结;选举推荐党代表;发展党员、民主评议;按照有关规定,评选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3)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工作分工、主要职责,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情况。

(5)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实施办法、呼伦贝尔市实施细则及我市相关规定,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等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2.党的基层组织还应当结合自身职责任务和特点公开的内容。

(1)街道党的基层委员会各社区党组织,应当公开领导本地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等情况。

(2)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等情况。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情况。

(4)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引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推动事业发展等情况。

(5)实行党工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联系服务群众等情况。

( 6)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党建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联系服务群众等情况。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政务公开内容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3类。

1.主动公开主要内容。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街道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具体为: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15)街道办事处还应当根据本地区及本辖区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社会救助等方面的信息。

(16)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以上规定,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2.依申请公开主要内容。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含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3.不予公开主要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居委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2.社区建设规划方案及实施情况。

3.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及实施情况。

4.社区活动场所分配及使用情况。

5.辖区居民低保金、房补金及其他补助资金申请报批和发放情况。

6.社区落实完成上级部署的有关工作任务情况。

7.社区评议居委会干部情况。

8.社区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

9.社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10.社区公益福利事业建设,包括社区建道路等。

11.救灾救济款物、社会捐赠款物的数额和发放情况。

12.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社区年度财务收

支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13.社区其他收益及收益分配情况。

14.基层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委托社区居委会办理“费随事转”事项以及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15.社会各界支持社区建设项目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

16.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情况。

17.社区居委会非生产性支出、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在建各项工程资金支出、集体资金出借的明细情况。

18.居民的建议及意见反馈等。

19.涉及社区居民利益和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四、“三务”公开的范围

(一)党务公开的范围

1.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推进重大民生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2.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市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3.各部门单位的党务,在本部门单位公开。

4.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

1.主动公开的范围。

(1)行政机关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按照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群众监督的要求,做好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

2.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三)居务公开的范围

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设、社区公共管理事务,都应当向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五、“三务”公开的程序

(一)党务公开的程序

凡党务公开工作方案中列入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1.提出。

由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对应当公开而未提出公开的事项,党的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意见。

2.审核。

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党务公开方案从必要性、准确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进行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对党务公开事项是否涉密或密级不明确的,应当报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包含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再予以公开。

3.审批。

承办部门单位将党务公开方案和审核意见按照程序报批,重要事项报党的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要报请上一级党的组织审批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4.实施。

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党务公开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5.反馈。

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收集、整理公开后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党的组织报告,并视情将处理和落实情况进行公开。

6.归档。

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开的有关资料进行登记建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

对于未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拟公开事项,党的组织应当报上级党的组织审核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公开。

(二)政务公开的程序

1.主动公开程序。

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公开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1)编制。

行政机关按照实际工作编制信息,包括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简报等材料。

(2)审核。

①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②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③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3)实施。

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信息经过审核、审批后,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实施公开。

2.依申请公开程序。

(1)接收。

①接收主体。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信息公开申请。

②接收渠道。行政机关应当把“网站申请”、“邮政寄送”和“当面提交”作为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服务,各行政机关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2)登记。

①登记要素。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②期限计算。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补正。

当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进行补正。

①补正条件。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四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涉及特定对象的信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利益证明的。

②补正告知。行政机关需要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

(4)拟办。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并由相关科室提出拟答复意见。

(5)征求第三方意见。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逾期不予答复,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6)审核。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拟答复意见存在明显瑕疵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7)答复。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答复书,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

(8)归档。

行政机关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公开信息进行登记建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

(三)居务公开的程序

1.居务公开前,由居务公开工作负责人督促有关方面准备好所有公开内容的书面材料。

2.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

3.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居民对居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研究,作出答复。

六、“三务”公开的方式

(一)党务公开的方式

1.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以及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2.建立和完善党工委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发布程序,增加发布频次,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3.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4.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二)政务公开的方式

1.主动公开方式。

(1)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依托门户网站公开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

(2)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公报、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档案馆、政务服务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

(4)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信息。

2.依申请公开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信息。

(三)居务公开的方式

1.设置公开栏。居务公开栏设置在居民主要出入便于阅看的场所,位置固定,面积能容纳所有公开内容,版面整齐、美观。为了便于居民了解居务公开时间,及时阅看公开内容,每个月的10日为居务公开栏公开日。

2.新闻媒体等其他宣传途径公示、公开。

七、“三务”公开的时限

(一)党务公开的时限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党组织机构设置等长期性、固定性事项应当长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事项应当定期公开,临时性、应急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二)政务公开的时限

1.主动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申请公开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三)居务公开的时限

居务公开至少每个季度全面公开1次,具体公开时间由居委会决定。其他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应随时、及时公开。

八、组织机构

为全面推进党务、政务、居务公开工作,成立河西街道幸福社区“三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负责“三务”公开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推进落实等日常工作,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王银珍 幸福社区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杨亚波 幸福社区党支部副书记

成   员:李    丹 幸福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

              王赛平 幸福社区网格员

              孙远智 幸福社区网格员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三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三务”公开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三务”公开履行领导责任。各部门要成立组织机构,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三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有效发挥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职能,健全公开工作机制,保障“三务”公开工作部署到位,责任明确,抓好落实。

(二)做好政策解读。按照“谁发布、谁解读”的原则,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政策、重大措施,通过新闻发布、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进行解读,将重要公开事项阐释明白、解读清楚。在重要政策出台、重点工作推进、重大事件发生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信息发布、权威定调、自觉把关等“第一发言人”职责,带头解读政策,主动引导预期。要进一步丰富解读形式,增强解读回应效果,确保让群众看得到、能理解,切实增强政策解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考核工作。把“三务”公开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同时纳入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责任制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党务公开考核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的主要指标体系应涵盖党务公开工作组织机构、制度建设、责任分解落实、公开执行情况。政务公开绩效考核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4%,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效果评估机制,积极引进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接受公众监督。要加强对居务公开的考核检查工作,督促社区居委会依法依规进行居务公开。

(四)严肃监督检查。加大对“三务”公开监督检查力度,积极组织开展“三务”公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三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三务”公开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追究和工作改进相结合的原则,对在监督检查和考核过程中发现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情况,由检查考核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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