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法律文书管理整治活动
今年以来,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监督管理,防止执法人员随意采取和解除强制措施,确保廉洁、规范、高效执法,根河市市场监管局采取四项举措,进一步加强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管理工作。
一是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由法制机构统一管理,各执法办案机构专人领取,一次性领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不得超过10份,并由法制股做好登记备案,建立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使用情况登记台账,对文书收发、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二是要求执法办案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符合法律程序。坚持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并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批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交通不便或者不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由办案机构电话请示分管局长批准后先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需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三是强调制作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时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填写内容符合规范。要求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不得随意涂改,法律、法规依据要写清具体条、款、项,其他事项内容正确。《财物清单》填写要规范、清楚、准确、具体,财物的质量、数量等指标要以基本计量单位计算。
四是实行平时过问与定期清查相结合监督机制,监管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和涉及财物情况。要求领用股所在实施强制措施的财物处理完毕或案件办结5个工作日内交回文书及相关材料,由法制股核实后销账。对未及时交回销账的,由领用单位书面说明使用情况和未交回理由,交法规处备案。法制股应将定期清查结果及时上报分管局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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