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25号)
按照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交通保障组《关于优先保障疫情防控期间货物运输的紧急通知》(内防指发〔2020〕29号)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加强疫情防控,以更加缜密的措施限制车辆流动,坚决杜绝输入性病例风险,确保各项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和保障相关物资供应通道高效、顺畅,经研究决定:
一、疫情防控期间,进入或途经根河市的运送医疗卫生用品、农产品、生活必需品、快递的运输车辆,需持有呼伦贝尔市境内的《临时通行证》、收货单位出具证明,经根河市疫情防控检测点信息登记、体温检测正常后,方可进入、通行。
二、在根河市境内运输的物资车辆,需持有根河市《临时通行证》、收货单位出具证明,经根河市疫情防控检测点信息登记、体温检测正常后,方可通行。
三、从事运输物资的车辆,按照“三不一优先”和“一断三不断”要求,享受“绿色通道”优先通行政策。
四、进入根河市的物资运输车辆,需当天返回;如停留根河市的,司机按外来人员管控,严格执行隔离观察14天。物资运输车辆按外来车辆管理,需及时进行消杀,有效阻断输入风险。
五、本通告所指生活必需品参照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商品目录及商务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商运电〔2020〕78号)文件执行。包括:粮食、食用油、肉类、禽类、蛋类、蔬菜、水产品、水果、食糖、食盐、奶类、方便面、瓶装水等共13类。
六、各疫情防控检测点要对运输物资的车辆,在做好防疫检测质量的前提下,保障优先通行,并协调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疏堵畅通工作,保障群众生活的基本物资运输。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如发现伪造通行证和假冒物资运输的车辆、人员及企业法人,从严从重,依法进行处理。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