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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20号)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3日 点击数: 字体:

为更高效收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投诉求助与相关咨询,受理疫情防控工作中相关问题线索,接收加强和改进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更好地回应市民关切,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实行有奖举报。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及内容

(一)凡从湖北、武汉等疫情重点区域进入或返回根河市,未按要求实施居家隔离或集中医学观察防控措施的,其本人及亲属未主动到所在乡镇或街道社区登记并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已经社区排查登记的除外);

(二)违反取消集聚性活动有关规定,擅自举办酒席、聚餐聚会等活动的;

(三)违反禁令进行野生动物猎杀、运输、交易、加工以及食用的;

(四)除满足群众日常生活必须的超市、药店、果蔬店、副食店等其他市场主体违反禁令私自经营的;

(五)疫情期间违反禁令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举报方式及渠道

(一)举报方式

采取电话举报的方式进行。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信息等情况,以及被举报对象姓名、现居住地址等详细情况。

(二)举报电话

0470—5225552;0470-5234101。

三、相关事宜

(一)掌握疫情信息迅速采取防控措施是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的关键,是阻断传染源进入我市的有效手段,广大群众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积极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来,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情况,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举报人信息经调查,情况属实,视其情节,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的奖励。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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