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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根河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4日 点击数: 字体:

 

根水字〔2015〕33号

 

 

关于印发根河市水利局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办、站:

为全面履行我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的体系建设,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根河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将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

 

贯彻执行。

 

 

 

 

2015年5月4日

 

 

 

 

 

 

 

 

 

 

 

 

 

 

 

 

 

 

根河市水利局             2015年5月4日印发

 

 

 

 

根河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局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

二、局属各单位法人,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政责任人,负责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成、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排查负责安全检查。

三、局属各单位所实施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必须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安全责任书。

四、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水利工程的投标,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还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取消其所在单位的投标资格。

五、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施工作业人员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严禁开工。

七、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八、施工企业要在工程开工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项目实施单位批准,局水务办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重新报项目法人批准,报局水务办重新备案。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6、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8、其他有关事项。

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 水利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保护事故现场,及时上报。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事故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十一、局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工程风险评估制度

 

为了及时识别、监控工程潜在风险发生概率,认定风险带来的损失,控制风险,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全局实施的建设类项目都要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认真地进行项目风险评估。

二、风险评估工作应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局水务办,由局水务办负责审核后上报。

三、在工程实施中项目实施单位务必按照风险评估报告中预设的措施内容提前落实设防预案。

四、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有:

政策法规性评估: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是否与项目的总目标、原则和要求相一致,是否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安全风险性评估:工程建设中涉及到那些影响安全的因素和环节,应采取何种防范、监测、保护控制措施,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监督人及监管办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职责,安全施工主要操作程序,违反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后果的具体责任,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许可证。

工程相关性评估:工程建设区范围内影响施工的附着物(如青苗、树木、电杆线路)的处置办法和程序、标准和措施;因工程建设的实施而影响到工程建设区范围外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因素及应采取的措施;工程建设实施中自身会产生的相关问题及控制方法、措施。

工程资金保障风险评估:分析项目资金计划与项目建设实际设计概算之间,项目设计概算与项目建设实际需要之间潜在的问题,并提出控制措施;资金运行过程中的资金拨付,合同执行,付款进度控制的办法,防止工程款滞留、截留、挤占、挪用。

工程资料完整性风险评估:工程应有的相关资料清单,资料提供方应提供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的检查、控制办法及由此产生的责任划分。

工程建成后的运行风险,如何以制度及运行机制降低风险。

五、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六项风险”评估要求,开展实地调查和项目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报局水务办审查批准。

工程技术交流会商制度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指导,完善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决策机制,完善工程建设管理的技术手段,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在开工前首先要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分设计交底和施工交底。设计交底会议由发包人负责召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主要交代工程功能和特点,实际意图及要求。施工交底由中标企业介绍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和经常犯错误的部位,要让施工人员明白该怎样做,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二、由发包人组织,定期召开工程建设单位技术人员、监理、施工企业技术研讨会,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思路进行讨论、分析。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不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座谈或会商,研究水利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类技术难题。

四、技术交底要有记录。每次的研讨、会商要有书面材料、总形成的材料要有记录。

五、工程的进展情况要与工程资料同步。

 

 

 

 

 

 

 

 

 

工程廉政预防制度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资金使用合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的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支付必须按照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复核、现场管理人员签署意见、项目组核定、财务人员核查、项目法人代表批准的程序进行。

二、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合同制度,杜绝人情工程,严禁工程转包。防止劣质材料在工程中的运用。杜绝工程建设上的“暗箱”操作。

三、在工程支付中,施工单位应按支付进度提供发票,严禁白条支付、现金支付。对于支付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健全的不得支付。

四、工程结算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严禁随意变更合同单价,坚持廉政合同制。

五、实行工程项目审计制度。水利工程完工后由水利局组织进行内部审计,专项工程先由水利局进行审计,再按要求进行专业审计或政府审计。

六、坚持财务内审制度,杜绝铺张浪费和不合理开支,严禁挪用乱用工程资金。

七、坚持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对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行会议讨论。

八、廉政监督人员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建设,严格要求自己,做好廉政预防制度创建,积极履行职责。

九、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收受施工单位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队伍和推销设备材料,更不准兼任施工方的实职或虚职(顾问)。

十、工程建设基本情况,要严格按照市监察局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要求公示。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全程监督,特制订本制度。

一、所有水利工程均需严格执行“四制”(即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终身制)

二、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监理要严把材料质量关(进场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对存在问题的建筑材料、施工机具严禁进场,对须复检的建筑材料要按要求抽样复检,必要时监督施工企业实施。

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施工,杜绝违规操作,工程监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四、发包人要对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督检查技术规程,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还要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进行复核,并对施工单位所用材料,定期或不定期抽检。

五、工程中涉及方案变更、工程量增减等问题的,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一般的方案变更或工程量增减由施工方提出,监理复核,发包人组织会议讨论后批准,涉及较大的技术变更或工程量变化超过工程总投资15%的,工程量增减,由设计单位做出变更设计,报原设计审批单位重新批准。

六、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必须熟读图纸规范及合同,常驻现场,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监督工作,确保监督工程优质、高效、安全。凡因监督人员失职、失误造成损失的均须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效益评估制度

 

为了使工程发挥效益,造福群众,提高项目成功率,增进国民经济整体效益和社会发展目标与社会政策的顺利实现,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涉及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均必须进行效益评估。

二、工程效益评估必须以国家各项社会政策为基础,对工程实现地方社会发展目标所作贡献和产生的影响及其与社会相互适应性所作的系统分析评估。

三、效益评估应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进行评估分析。

四、每个工程项目开工前,局里将对工程效益进行实际考察,确定工程所带来的实际效益,以确定该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五、工程效益必须实际考察,每个工程建成后,要将实际运行效益与设计考察效益相比较,相差较大的要进行情况说明,要以报告形式报送局水务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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