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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须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7日 点击数: 字体: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须知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阅卷、听取意见等要求的,统一到案管大厅进行登记后,由接待人员安排相关工作。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阅卷过程中应保守阅卷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实施其他妨害诉讼的行为。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阅卷过程中应切实保护好卷宗的安全和完整,不得在卷宗材料上书写、做记号、涂改等等;不得私自拆散卷宗,夹带卷宗材料。

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阅卷过程中如确有疑问需要咨询,可以告知接待人员,或提交书面意见由接待人员处理。

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能在阅卷室内阅卷,不得携带卷宗材外出。

6、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完毕,应整理好卷宗材料,持卷宗材料到案管大厅办理案卷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离开阅卷室时请随手关灯、关门。

7、对提起公诉并已移送法院的案件,检察机关不再提供阅卷服务。

8、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阅卷过程中应爱护阅卷室内的各种设施和设备,不得在书桌上刻划,不得随意搬动、损坏设备。

9、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阅卷过程中应保持阅卷室的整洁,不得在阅卷室内吸烟,保持室内整洁。

10、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得带家属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阅卷室,在阅卷过程中应注意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以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

11、阅卷室设有监控,请文明阅卷,如有违反以上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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